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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最有用的證據是什麽

最高院發布的《關於適用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16條明確了電子郵件、聊天記錄、手機短信、錄音、等形成或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可以作為證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壹十六條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

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