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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判決書需要雙方簽字嗎?

法律分析:離婚判決書不需要雙方簽字。離婚判決是人民法院合議庭根據具體的離婚案件作出的,與當事人關系不大。只有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字,其他訴訟參與人不得簽字,也沒有必要簽字。離婚案件當事人只能拿到判決書,不能簽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五十二條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判決的理由。判決書的內容包括: (壹)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4)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判決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