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提交材料的處理
1.經營者簽署的個體工商戶工商登記申請書;
2、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正反面復印件);
3.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個體工商戶以自有場所作為經營場所的,應當提交自有場所的產權證復印件;租用他人房屋的,應當提交租賃協議和房屋產權證復印件;無法提交經營場所產權證明的,可以提交市場舉辦者、經政府批準的各類開發區管委會和村居委會出具的同意在該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相關證明;將軍用房產用作住宅的,應當提交軍用房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房屋變更為經營性用房的,如果是城鎮房屋,還應當提交登記附表——居住(經營場所)登記表和當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房屋變更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非市區房屋的,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
4.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有食品經營項目的,應當提交轄區工商所出具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復印件;
5.個體工商戶預先核準通知書(沒有名稱或者經營範圍不涉及前置許可事項的,無需提交《個體工商戶預先核準申請書》);
6.委托代理人的,還應當提交經營者簽署的委托代理人證明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註意:
1.申請人申請登記為家庭經營的,主持經營者應當登記為經營者,所有參與經營的家庭成員應當在《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的經營者簽名欄簽字確認。提交戶口簿或結婚證復印件作為家庭成員的親屬關系證明;同時提交參與業務的其他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復印件,並備案其姓名和身份證號碼;港澳居民、臺灣省農民和臺灣省居民申請個體工商戶工商登記。
2.提交的申請表和其他申請材料應當使用A4紙;
3、以上未註明復印件的,應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註明“與原件壹致”,並由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簽字;
4、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依法進行核實。
二、處理程序
申請-受理-審查-決定
第三,加工周期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取得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