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擁有宅基地土地使用權的,應領取由國土部門統壹發放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申請登記表》,以戶為單位,每戶宅基地填寫壹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須提交經濟社、村委會二級經濟組織、鎮政府出具的土地權屬證明。然後調查組負責收集申請材料,提交土地管理部門審核。
2.所有權調查
土地部門根據土地使用權人的申請,對宅基地的範圍、界址、界址、權屬性質、用途等進行實地調查和記錄,並由相鄰各方查明,填寫宅基地地籍調查表,繪制宗地草圖,為地籍調查做準備。在宅基地調查過程中,本宗地的使用者和相鄰使用者應在公告規定的時間內到場,並在雙方確認的土地界線和界址點上簽字蓋章。如不能參與勘界,應書面委托代理人參照勘界。
3、評審和公告
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對符合登記條件的宗地進行公告,公告內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稱和地址、準予登記的土地權屬性質、面積、位置和範圍。
4.同意
公告期滿,土地權利人和其他土地權益利益相關人對土地登記審核結果未提出異議的,應當在《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審批表》上簽署同意登記發證意見,由市(縣)人民政府領導簽署意見,並加蓋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登記專用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