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日常生活中,常常會遇到需要簽名的情況,對於簽名也應該嚴肅對待,雖然在簽署合同時,有時候是可以簽其他的姓名,比如別人的姓名,但是要註意的是該姓名的所有者必須經過授權,否則該行為則涉嫌“偽造”。雖然合同的有效性也不總是取決於是否與身份證上的姓名相符,但是簽名者必須嚴肅對待,不可以損害他人的利益,比如簽署他人的姓名和假名。法院對此進行了規定:簽名必須至少有完整的姓氏、字跡可辨識,只有“線”或“鉤”是不夠的。在其他情況下,比如警方和官方機構的要求下,應該簽署官方認證姓名。比如欠條上的簽名 承認自己借了錢,簡單來說就是具有產生變更 消滅 法律行為的意義,署名排列方式決定權主要指在數人作品中,作者姓名如何排列,由作者協商決定。排名順序的不同,往往對本人的影響也很大。就壹般情況而言,排名往往能得到人們較高的評價。如有的單位在評定職稱時,對合作作品,只承認排在首位的作者可以作為其著作成果來參評職稱。署名方式決定權即署其本名、筆名、別名或假名的選擇決定權。署名方式的選擇往往反映作者公開或隱瞞其身份及相應程度的選擇。署其本名或筆名,則是將其身份公之於眾;署其他為人較少知道或不知道的名字,則往往是部分隱瞞或完全隱瞞自己身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