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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歲女孩命喪車底法院的解釋出人意料是怎麽回事?

家住上海的魯先生年過半百,每天騎自行車上下班,是個小心謹慎、老實又本分的人。

2016年5月的壹天,交警突然找到正在上班的魯先生,說他在壹起嚴重的交通事故中涉嫌肇事逃逸,要他回交警隊接受調查。這個說法讓魯先生大吃壹驚!

魯先生壹個騎自行車的,能造成什麽嚴重的交通事故呢?他又為什麽會肇事逃逸呢?說起自己的遭遇,魯先生是大呼冤枉。魯先生說,那天警察找到他時,他覺得對方肯定是搞錯了。

那麽這起交通事故到底是怎麽回事?為什麽魯先生口口聲聲說自己是受害者呢?

魯先生說,事故就發生在兩天前,也就是2016年5月16日的下午4點多鐘。那天魯先生家裏訂了玻璃臺面,約好了要送貨,所以下班後他就騎車往家走。魯先生的家離單位不遠,平常騎車20分鐘左右就到了。

那天當他剛剛騎過羽山路和桃林路的交叉路口時,就感覺到有些不太對勁。魯先生說:“突然後面好像聽到壹個聲音,就是壹個很快的壹輛電動車嘩從後面開過來。開到我前面,我講餵,餵,妳怎麽這樣騎。”還沒等魯先生說出讓對方慢點騎的話,他就連人帶車摔倒了

從地上爬起來後,魯先生發現自己的手臂有壹些輕微的擦傷,而對方騎電動車的中年婦女卻是什麽事也沒有。由於惦記著家裏還要送貨,再加上自己的傷勢也沒什麽大礙,魯先生就騎車走了。

可是讓魯先生沒想到的是,兩天後交警竟然找上門來,說他是肇事逃逸。這讓魯先生覺得莫名其妙。魯先生說,他當時是被壹輛電動車剮蹭,摔倒在地,還受了傷,完全是電動車的責任

那怎麽才過了兩天,他反倒成了肇事逃逸的嫌疑人了呢?原來這次事故並非魯先生說的這麽簡單,電動車與魯先生的這次小小的剮蹭,竟然要了壹個孩子的命

女孩名叫丹丹,當時只有八歲,她是桃林路附近壹所小學二年級的學生。丹丹的父親:他們夫妻二人都是雙職工,丹丹放學後壹般由保姆接上後,送到離學校不遠的晚托班,因為汪阿姨認真負責,丹丹的父母也很放心把孩子交給保姆。

可是2016年5月16日下午4點多,丹丹的爸爸突然接到了妻子打來的電話,妻子說丹丹出車禍了。當心急火燎的夫妻倆趕到事故現場,眼前的情景讓他們徹底崩潰了!丹丹的頭部被壹輛公交車的車輪軋到,慘不忍睹,當天下午5點20分,丹丹最終因為顱腦嚴重損傷不幸離世。唯壹的女兒就這麽離開自己,丹丹的父母痛不欲生。

那麽這起導致丹丹死亡的車禍究竟是怎麽發生的?事故發生時,壹輛私家車上的行車記錄儀,恰好拍到了事故發生的經過。2016年5月16日的下午4點半左右,當這輛私家車行駛到羽山路向東大約60米時,當時,騎自行車的魯先生在汪阿姨的右側、丹丹坐在汪阿姨的電動車後座上,公交車緊挨著汪阿姨的左側駛過。

只在壹瞬間,公交車的右後輪軋到了丹丹的頭部,等到保姆汪阿姨回過神來的時候,丹丹已經躺在路中間沒了動靜。這時,公交車司機似乎並沒有意識到自己已經釀成大禍,還在繼續行駛。壹直跟在後面的私家車車主李先生急忙加速,追上了剛剛停靠在車站的公交車,告訴司機發生了事故。直到這時公交車司機才匆匆忙忙下了車,趕緊跑回去查看情況。

而據公交司機顧先生回憶,他當時絲毫沒有感覺到車子撞了人。汪阿姨說,她清楚地記得當時自己行駛在魯先生的左後方,而丹丹坐在電動車的後座上,由於電動車的速度比自行車要快,當她要超越自行車時,從路邊突然竄出來壹個清潔工。

雙方第壹碰撞並沒有什麽嚴重後果,但是,因為失去平衡,雙方很快又發生了第二次碰撞。汪阿姨認為,兩人的第壹次碰撞,是魯先生躲避行人不當所導致,而在第二次碰撞中,魯先生倒地時更是直接將丹丹撞下了電動車,最終使丹丹命喪於公交車的車輪之下

對於汪阿姨的指責,魯先生說純屬無稽之談,想到自己當時就這麽離開了,魯先生是懊悔不已。

後來當交警找到他時,他才知道自己的行為有多麽嚴重的後果。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2016年8月26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對這起交通肇事案進行了開庭審理。法庭上,公訴人提出根據事發時的視頻顯示,公交車司機顧先生在事故中存在嚴重的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

法庭上,公訴人出示了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交警支隊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這份認定書指出:保姆汪阿姨駕駛無牌電動車超車妨礙了魯先生行駛,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公交車司機顧先生駕駛公交車跨越中心黃實線行駛,嚴重違反交通規則,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騎自行車的魯先生事後逃逸,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綜合事故各方的情況,最終,檢察院給出了量刑建議。

而對於魯先生,公訴人認為,他雖然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但原因主要是魯先生擅自離開了現場,而並不是丹丹之死的直接責任人。所以無需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2016年10月8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對這起交通肇事案做出判決:由於庭前被告汪阿姨和公交車司機顧先生取得了受害人丹丹父母的諒解,所以法庭按照規定對二人適用了緩刑。

在民事賠償部分的案件審理中,丹丹的父母將包括保姆汪阿姨、魯先生和路邊停放車輛的車主在內的16個個人和單位告上法庭。

丹丹的爸爸說,這16名被告都與這起事故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正是他們的行為間接導致了丹丹的死亡。那麽,丹丹爸爸為什麽會這麽說呢?原來事發的羽山路限速30公裏。

按照交通法規,道路兩側是禁止機動車停放的。但是從事發時的監控視頻中可以看到:在這條路段上,非機動車道上停了6輛小客車,這就導致騎自行車的魯先生,和騎電動車的汪阿姨,只好暫時占用旁邊的機動車道,借道行駛,這本身符合交通法規的規定。

但是,就在這個時候,後面的公交車為了超越他們,就違法越過了道路中央的黃實線,占據對向車道逆行,而此時,丹丹正好跌落在公交車後輪附近,結果不幸被軋身亡。

丹丹的爸爸認為,正是這6輛車的司機無視禁止停車的規定,違法停車,這才造成了後面壹連串的事故,他們同樣應該為這場悲劇負責。

面對丹丹父母的起訴,當時路邊停車的司機顧女士覺得實在是冤枉,她是這6輛車當中最後壹輛,事發時她剛接到放學的兒子,準備回家。顧女士說,丹丹出事的地點離學校不遠,而且附近有壹排商鋪,每天下午,從學校放學的孩子們,有些會在這附近買吃的或文具,所以這條路上經常會有臨時停車的現象。

顧女士認為,自己只是臨時停車,時間非常短,而且這種情況又十分普遍,她並不覺得有什麽問題。如今讓他們也來承擔如此高昂的賠償很不合理。

那麽這6輛停放在路邊的小客車是否應該承擔事故責任呢?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按照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

此外,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對於這6輛車,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交警支隊的事故責任書中也認定:顧女士等人駕駛的6輛小客車占用非機動車道停放車輛,妨礙非機動車通行造成事故,由於對事故發生所起的作用及過錯的嚴重程度較小,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丹丹的爸爸認為,大家都只圖自己方便,完全沒有去思考這樣的行為會給別人帶來什麽影響

2017年1月5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進行開庭審理。在法庭上,各被告人對自己是否承擔責任、以及具體的責任劃分比例爭執不下。車主李先生認為,應該按照交警部門做出的責任認定來劃分比例。

可是對於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的魯先生來說,他覺得如果這樣劃分對他來說十分不公平。而對於保姆汪阿姨而言,她的代理人認為,汪阿姨受雇於丹丹的父母,所以從壹定程度上應該減輕她的賠償責任。而當時在路邊停車的車主李先生和顧女士還強調,如果要論責任,那麽丹丹的父母也有壹定的責任。

2017年4月5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對本案做出壹審判決:

對於原告方的訴訟請求,法院根據各方的過錯程度酌情判定後,最終由被告金高公交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38%,被告汪阿姨承擔15%,被告李先生等6名違法停車的車主或駕駛員各承擔7%,被告魯先生承擔5%。涉及機動車輛的賠償款,先由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