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六條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履行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公證機構。第三十四條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公證費。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公證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減免公證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