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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行政處罰法律適用聽證程序規定

法律主觀性:

壹、行政處罰法是如何規定聽證程序的?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3日內提出。要求聽證的時間應當是行政機關對案件調查完畢,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行政機關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並告知其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給予的行政處罰。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告知的事項有不同意見,且與行政機關的認定不壹致,即有重大分歧的,可以要求聽證,聽證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3日內向行政機關提出。

2.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將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為保證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準備聽證,行政機關舉行聽證的,必須在7日前將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

3.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規定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必須公開舉行,以遵循行政處罰公開原則,便於人民群眾對聽證的監督,保證聽證的公正性。

4.聽證應當由行政機關指定的案件調查人員以外的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這是為了保證聽證會的公正性而作出的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其行政人員擔任聽證主持人,但不能指定聽證案件的調查人員擔任聽證主持人。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指定的聽證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聽證主持人回避。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進行審查。主持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撤回並指定新的主持人。

5.當事人可以親自出席聽證會,也可以委托1至2人為代理人。這是對聽證會參加人的壹個規定。聽證是當事人申辯和查明事實的機會和場合。當事人可以自行參加聽證,進行申辯。也可以委托1人或二人參加聽證,為當事人辯護。代理人可以是當事人的近親屬,也可以是當事人聘請的律師。

6.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違法當事人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聽證開始後,行政機關應當指控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出具證據材料,提出處罰意見;當事人就行政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相關問題發表意見。出示證據並答辯;行政機關和當事人可以對其出示的證據的真實性進行辯論;辯論結束後,當事人有權進行最後陳述。當事人和行政機關分別出示證據,互相辯論,陳述理由,陳述意見,對事實進行辯論,為行政機關作出正確的行政處罰決定奠定基礎。

7.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經審查核實後,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聽證筆錄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據之壹,也是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時,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之壹。聽證筆錄應當在聽證結束後交當事人審閱或者當場向其宣讀。當事人認為記錄有遺漏或者錯誤的,可以要求補充或者更正。當事人認為無誤後,聽證主持人、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應當在聽證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二、行政處罰的基本特征

1.行政處罰的目的是懲罰違法者,而不是履行義務。這與行政強制有所區別。行政強制的目的是督促義務人履行義務。

2.行政處罰的適用主體是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這使它區別於懲罰。處罰的適用主體是人民法院。

行政處罰與罰款的區別:制裁的性質不同;適用的違法行為不同;處罰的程度和適用的程序不同;不同的制裁機構;懲罰的形式是不同的。

3.行政處罰的適用對象是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屬於外部行政行為。這使其區別於行政處罰。行政處分只能適用於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行政機關任命或者管理的其他人員。

4.行政處罰的前提是行政相對人實施了違反法律規範的行為,而不是違反刑法、民法等法律規範的行為。

法律客觀性:

聽證程序是指國家機關在作出決定之前對特定事項進行質證和反駁的程序,其實質是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聽證程序是現代民主政治的產物,近幾十年來受到世界許多國家的特別關註。我國最早規定聽證的是行政處罰法,實施於1996年。隨後,1998實施的價格法和2000年實施的立法法相繼規定了聽證制度。下面只介紹行政處罰中的聽證程序。壹、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特點行政處罰聽證程序不是與簡易程序、普通程序並列的獨立完整的程序,而只是普通程序中的壹個環節。在作出具體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在案件當事人和調查人員參加的情況下,由行政機關專門人員主持聽證,聽取當事人的申辯、質證和意見,進壹步查明事實,核實證據。行政處罰的壹般程序如下:行政處罰中設置聽證程序,其目的是保證行政處罰的合法、公正,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聽證程序不同於復議和訴訟,是壹種事後監督程序;聽證程序是壹種事前和事中的監督程序,是行政機關的自我監督和自我糾錯程序。二。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適用範圍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郵政部門在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如吊銷信封生產監制證、吊銷集郵業務經營許可證;相對較大的罰款。信息產業部發布的《通信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明確規定,對公民罰款654.38+0萬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罰款654.38+0萬元以上,屬於較大數額罰款;同時,也可以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執行。例如,河北省人民政府規定,較大數額罰款為:對從事非經營活動的公民處以500元以上罰款,對從事非經營活動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5000元以上罰款;對從事經營活動的公民處1000元以上罰款,對從事經營活動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10000元以上罰款。不告知當事人聽證的權利,會導致行政處罰的失敗。三。主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聽證應當由行政機關指定的與本案無關的調查人員主持。郵政部門壹般應當指定法制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或者承辦法制工作的機構的有關人員主持聽證,辦案部門不得主持聽證。聽證記錄員也應當執行上述規定。四。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應當依照《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舉行。聽證程序按照下列規定舉行: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意見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提出。口頭提出的,辦案人員應當記錄在案,並由當事人簽名。當事人要求聽證後,法制辦或者承辦法制辦的機構應當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送達《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告知當事人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主持人名單以及申請回避、委托代理人等事項,並通知案件調查人員。案件調查人員應當自當事人要求聽證之日起3日內,告知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承辦法制工作的機構,並壹並移送案卷。聽證參加人包括聽證主持人、聽證記錄員、案件調查人員和當事人。當事人可以親自出席,也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代理。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聽證按照以下步驟進行:聽證結束後,由聽證主持人根據聽證情況,作出行政處罰聽證報告並提出處理意見,連同案件調查材料、聽證筆錄,報郵政部門負責人審核,並根據情況作出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或者移送其他有關機關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