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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鑒定中如何區分樣品和樣本

鑒定材料包括鑒定樣品和鑒定樣本。

壹、鑒定材料壹般是指在訴訟活動或其他糾紛中用於證明事物真實性的證據材料,壹些專門性問題通過鑒定來確定。依法需要委托鑒定時,屬於司法鑒定中的審查材料。

司法鑒定的文件樣本壹般包括筆跡樣本和文件圖像樣本。

筆跡檢驗主要是指各種書寫的筆跡資料,通過鑒定等確定書寫者和書寫時間。

文件圖像檢驗是指以圖案、符號、圖像、文字、線條等形式存在的書面材料,包括票據、憑證、文件、印章、印章、證書、商標等非手寫印刷、印刷和復制的文件等。,並通過鑒定確認其真實性和形成時間。

二、鑒定樣品,是指在訴訟活動或其他有爭議的活動中,案件或爭議處理人員收集並提交給鑒定機構進行比對的檢驗材料。

比如筆跡樣本、圖案樣本、印章樣本等等。在文書司法鑒定中,大部分文書需要樣本,但也有少數司法鑒定只有樣本,沒有樣本(如個別文書形成時間的鑒定,但鑒定難度較大)。

擴展數據:

接受司法鑒定的過程:

在決定受理案件前,委托人應向估價機構* * *辦理下列事項:

1.審查司法鑒定委托書,審查委托人資格。

2.聽取當事人對與鑒定相關的案例介紹和鑒定的具體要求。

3.雙方* * *審查並核對鑒定材料。

4.根據評估資料的狀況,同意評估要求。

5.符合驗收條件並能決定即時驗收的,由評估機構和委托方就評估的有關事項進行約定,並簽訂合同。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托方出具材料回執,並在法定期限內決定是否受理。不符合驗收條件的,應當及時退回鑒定材料並說明理由。

6.對於公函委托的司法鑒定,司法鑒定機構最遲應當自收到公函之日起7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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