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條件:
申請人應年滿18周歲,在主城區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來源,有支付房租的能力,符合政府規定的收入限制,有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的住房困難家庭,大專、職校畢業後在主城區有工作和外來務工人員。但直系親屬有能力在主城區提供住房救助的除外。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材料:
1.本人手寫申請(黑色水性筆書寫,手印簽名);
2.申請人+* * *和申請人(申請人以外的家庭成員或共同承租人)(雙方)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申請人+* * *及申請人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4.結婚證:
(1)單身/離異/喪偶,民政局婚姻登記機構出具單身證明;
(2)離婚人員的離婚協議、房產分割證明(法院判決書);
(3)已婚者的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5.收入證明(所有會員必須出具,需提供證明原件):
(1)工作單位有員工,工作收入證明(申請社區繳納)+最近12個月的工資存折明細/銀行對賬單(必填:加蓋單位公章和財務章);
(2)靈活就業人員,單位證明(註明:單位地址、電話、聯系人);
(3)無業人員,本人書面說明,並由門樓領導+居民代表證明+居住地社區+街道核實並蓋章;
(4)在校學生,出具學生證+學校證明(註明:入學時間、全日制/自考、專科/本科、修業年限);
(5)勞動年齡居民須有繳納社保或醫保的證明;
6.財產證明:
(1)戶口性質證明;
(2)租住房屋的家庭或個人,房屋登記證明(由居住地社區警務室辦理);
(3)住在親友家的家庭或個人,a .房屋產權證(原件及復印件);b .業主賬號及個人頁面(原件及復印件);c .居住地居委會出具借讀證明(註明親友關系及時間)。
7.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需要下列證明:
(1)戶口地址與房產證地址不同的,出具相同的地址證明;
(2)本市戶籍遷入滿壹年的,需提供遷出地相關產權證明及業主戶籍首頁+個人頁,原件及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