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應打印身份證明文件的正文,並在主頁的唯壹編號上加蓋身份證明印章。身份證明文件有兩頁以上紙張的,應當在紙張正面右邊緣中間加蓋身份證明專用章。
3.制作評估文件的壹份正本和壹份副本。原件交委托鑒定單位,復印件由鑒定機構存檔。
4.鑒定文件裝訂順序:原件的裝訂順序為目錄、正文、檢驗資料和樣品照片、檢驗圖表或相應復印件、鑒定事項確認書復印件。
復印件裝訂順序為目錄、文字及報批稿、樣品及樣品照片或樣品及樣品復印件、檢驗記錄、檢驗圖表、實驗記錄、鑒定委托書、鑒定事項確認書、鑒定文件審批表等材料。
5.兩個以上鑒定機構的鑒定人參加鑒定,由主持鑒定的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文件,並使用主持鑒定的鑒定機構的文號和專用章。鑒定人應當在鑒定文件上簽名,並註明鑒定機構名稱。
6、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應另行制作鑒定文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六條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查明事實的具體情況進行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合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不申請鑒定,人民法院認為需要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第七十七條鑒定人有權了解鑒定所需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和證人。
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意見,並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絕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返還鑒定費。
第七十九條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對專家證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性問題提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