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處方規範化:檢查處方前言、處方正文和處方後記的內容,處方前言、處方正文和處方後記是否清晰、完整、符合規範;
3.處方的適宜性
就是判斷用藥的安全性、合理性、經濟性,對存在安全性、合理性問題的藥物進行提前幹預。
藥師是處方審批的第壹責任人,藥師應對處方內容進行逐壹審核。醫療機構可以通過相關信息系統協助藥師開展處方審核。信息系統篩選出的不合理處方和信息系統無法審核的部分,由藥師進行人工審核。
壹、從事處方點評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藥師)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藥師及以上資格。
(二)具有3年以上門急診或病房處方調劑經驗,並接受過處方審核相應崗位的專業知識培訓並考核合格。
藥劑師應審查處方藥的適用性,包括:
(1)對於必須進行皮試的藥物,處方者是否註明過敏試驗及結果判斷;
(二)處方用藥與臨床診斷的壹致性;
(3)劑量和用法的正確性;
(四)劑型和給藥途徑選擇的合理性;
(五)是否存在重復給藥現象;
(6)是否存在潛在的臨床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他不適宜的藥物。
審核處方是藥劑師的職責。按照衛生部的要求,需要“查四查十對”:調查方、受試者、姓名、年齡;核對藥品、藥品名稱、劑型、規格和數量;查配伍禁忌,討論藥物的特性、用法、用量;檢查臨床診斷用藥的合理性。沒有醫生簽字的不構成處方,處方無效,所以審理範圍只包括有醫生簽字的。
第二,醫生處方的審查主要有三個內容,壹是合法性審查,二是規範性審查,三是適宜性審查。
合法性審計
(壹)處方醫師是否按照《執業醫師法》取得醫師資格並註冊執業。
(二)開具處方時,處方者是否依據《處方管理辦法》取得在執業場所的處方權。
(三)麻醉藥品、第壹類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抗菌藥物等藥品的處方是否由具有相應處方權的醫師開具。
規範性審計
(壹)處方是否符合規定的標準和格式,處方人簽名或蓋章的專用簽名是否已備案,電子處方是否有處方人的電子簽名。
(二)處方的前言、正文、後記是否符合《處方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用詞是否正確、清晰、完整。
(3)物品是否規範。
1.年齡應該是滿周歲。新生兒和嬰兒應寫日期和月齡,必要時註明體重;
2.中藥飲片和註射劑要分開處方;
3.開具西藥和中成藥處方,每種藥另起壹行,每張處方不超過5種藥;
4.藥品名稱應當是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並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新活性化合物專利藥品名稱和復方制劑藥品名稱,或者是原衛生部公布的藥品習慣名稱;醫院制劑應當使用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正式批準的名稱;
5.藥品的劑量、規格、用法和用量準確、清楚,符合《處方管理辦法》的規定。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模糊用語;
6.常用藥品的處方數量和處方有效期符合《處方管理辦法》的規定,使用抗菌藥物、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易制毒化學品等。符合相關管理規定;
7.中藥飲片和中成藥的處方書寫應符合《中藥處方格式及書寫規範》。
適宜性審計
(壹)西藥和中成藥處方,應審查下列項目:
1.處方用藥是否與診斷相符;
2.規定必須進行皮試的藥品應註明是否註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斷;
3 .處方劑量、用法是否正確,單個處方的總金額是否符合規定;
4.劑型和給藥途徑是否合適;
5.是否存在重復給藥和相互作用,包括西藥、中成藥、中成藥與西藥、中成藥與中藥飲片之間是否存在重復給藥和臨床相互作用;
6.是否有配伍禁忌;
7.有無禁忌癥:兒童、老人、孕婦、哺乳期婦女、器官功能障礙患者有無禁忌癥,有食物藥物過敏史、診斷禁忌癥、病史禁忌癥、性別禁忌癥患者有無禁忌癥?
8.溶媒的選擇、用法、用量是否合適,靜脈輸液的給藥速度是否合適;
9.是否存在其他用藥不當的情況。
(二)中藥飲片處方,應審查以下項目:
1.中藥飲片處方是否與中醫診斷相符(病名、證型);
2.飲片、炮制品名稱選擇是否正確,煎法、用法、腳註是否完整準確;
3.毒麻的細片是否按規定規定;
4.兒童、老年人、孕婦和哺乳期婦女、器官功能障礙患者等特殊人群是否有禁忌癥;
5.是否存在其他用藥不當的情況。
法律依據
處方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處方管理,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藥,保障醫療安全,根據《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處方,是指註冊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以下簡稱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藥師)審核、配制、核對的,作為患者用藥憑證的醫療文書。處方包括醫療機構病房用藥醫囑。本辦法適用於醫療機構及其與處方、調劑、儲存相關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