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中的錯別字不影響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在簽訂合同時不會給當事人造成重大誤解,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不影響合同效力的,合同有效;
2.如果影響了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達,會對當事人簽訂合同造成很大誤解的,該合同無效。
訂立合同的原則如下:
1,平等原則。合同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壹方不得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另壹方;
2.自願原則。當事人有權依法自願訂立合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合同的內容應當由當事人自行約定,法律強制規定的除外。
3.公平原則。訂立合同時,應當按照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風險的合理分配以及違約責任。
4.誠信原則。誠實守信,不得有欺詐等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
5.遵守公序良俗原則。當事人訂立和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綜上所述,合同中即使出現錯別字,也沒有嚴重到造成歧義和誤解的程度,不影響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而且,如果合同的內容真實合法,其有效性應該得到充分的認可。反之,合同被視為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