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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處繼承公證流程

公證處的繼承公證流程如下:

1,應用。申請人應當填寫公證申請書,出具身份證明、財產證明等相關證明。

2.復習。主要審查遺囑人是否具有完全行為能力,遺囑內容是否合法,遺囑人是否有權處分遺囑處分的財產,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3.予以公證。

公證處的繼承公證材料如下:

1,戶口本,身份證,所有繼承人原件及復印件各壹份;

2.被繼承人死亡證明主要由派出所出具;

3.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登記表;

4.親屬關系證明,主要包括死者單位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及其《職工登記表》;

5、房產證、購房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6.獨生子女證和結婚證;

7.非再婚證明主要由婚姻登記處和檔案館出具;

8.離婚的,需提供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離婚證、離婚協議書;

9.繼承人死亡的,需提供繼承人死亡證明及其親屬關系證明;

10,公證員認為需要補充的材料。

綜上所述,公證必須由立遺囑人本人辦理。因為立遺囑是與人身關系密切相關的民事法律行為,就像結婚、離婚、收養壹樣,不能由親屬、朋友或律師辦理。遺囑人確有疾病不能外出或者外出有困難的,可以由他人代理邀請公證人員到遺囑人住所當面辦理公證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申請公證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其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處提出。

申請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提交;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等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六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公證,但遺囑、生存、收養關系應當由本人辦理公證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申請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處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將告知內容記錄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