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合同已經蓋章,發現有錯誤,可以和對方協商修改。合同是雙方共同同意的意思表示。合同內容有錯誤的,應積極與合同另壹方溝通協調,重新達成約定內容,直接在合同中更正錯誤,並在更正後的修改位置簽字或蓋章;
2.雙方也可以就錯誤簽訂新的補充協議進行更正。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的變更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要具有法律效力,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合同內容是合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內容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利益;
4.平等協商訂立的合同不存在欺詐和脅迫的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464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關於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應受關於這種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管轄;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適用本部分的規定。
第543條
當事人協商壹致的,可以變更合同。
第544條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內容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第510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他們可以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