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去公證處進行親屬關系公證,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申請人已註銷戶籍的,提交原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記錄證明。
2.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申請人所在單位無人事部門的,由申請人檔案所在地或上級主管部門出具親屬關系證明。申請人無工作單位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本人與關系人的親屬關系證明。
3、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應提交委托書和本人身份證。
4.關系人需要提交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者護照、通行證等能夠證明其身份的證件。5.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件和證明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壹條* *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處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1.合同。
2.遺產。
3.委托、聲明、贈與和遺囑。
4.財產分割。
5.招標拍賣。
6.婚姻狀況、親屬關系和收養。
7、出生、存活、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是否有犯罪記錄。
8.公司章程。
9.保存證據。
10.文件上的簽名、印章、日期,文件的復印件、影印件與原件壹致。
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的其他公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