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很多爭議和協議無法達成,或者還有壹些爭議,需要仲裁。仲裁的結果是相對公正的,也是解決糾紛的壹種方法。仲裁裁決也存在時效問題。
2.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該裁決壹直有效。
3.我國《仲裁暫行規則》示範文本和兩部涉外仲裁規則明確規定這壹時間為作出裁決的日期。這裏有兩種情況。仲裁庭當庭宣布裁決內容的,宣布裁決的時間為作出裁決的時間,仲裁裁決自宣布之時起生效;仲裁庭未當庭宣布但後來送達裁決書的,裁決書作出、仲裁員簽名並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的時間為仲裁裁決書作出的時間,裁決書自該時間起生效。
仲裁簡介
仲裁是指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給第三方(具有公認地位),由第三方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判斷並做出裁決的壹種爭議解決方式。仲裁不同於訴訟和審判。仲裁要求雙方自願,也不同於強制調解。它是壹種特殊的調解和自願仲裁,不同於訴訟等強制仲裁。仲裁壹般是當事人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根據雙方訂立的仲裁協議進行仲裁,並受仲裁約束的制度。仲裁活動與法院審判活動壹樣,關系到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之壹。
商事仲裁是指買賣雙方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簽訂書面協議,自願將爭議提交雙方約定的第三方進行裁決,從而解決爭議的壹種方式。仲裁協議有兩種形式:壹種是在爭議發生前訂立的,通常作為仲裁條款出現在合同中;另壹種是爭議發生後締結的,是將已經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的協議。這兩種形式的仲裁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民事糾紛通常可以訴諸法院或由仲裁機構審理。仲裁是指爭議雙方在爭議前或爭議後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提交第三方裁決。
仲裁機構不同於法院。法院行使的是國家賦予的司法權,訴訟前不需要雙方達成協議。只要壹方在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受理後,另壹方必須應訴。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組織,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源於雙方的約定。沒有協議,他們無權管理。
如果發生民事糾紛,可以通過仲裁解決。仲裁裁決是有時間限制的,它不是立即生效的。有時只有在裁決後才會生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七條
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