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擔儲存兩個合同關系:
1. 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
2. 擔保人與債權人之間的擔保合同關系
二. 擔保合同是對已成立的借款合同的擔保, 借款合同是主合同, 擔保合同是從合同.
從合同從屬於主合同.
三. 綜上: 擔保人應當在擔保合同上簽字.
借款人自己提供擔保的, 由借款人在擔保合同上簽字
在借款人和擔保人處同時簽字的效力那就還是借款人,不是擔保人。
因為借款人本身就包含還款的義務,根本無需要擔保,因為還款就是妳個人借款給帶來的責任。
既然妳本身就需要還款,沒有擔保的身份,那妳在擔保人上簽字也是無效的。
輔助借款人和擔保人有區別嗎?妳好,這種法律問題在律伴上有專門律師回復,妳可以去那參考下。
借條上,借款人,擔保人都是壹人簽字,借款人和壹方擔保人不知情,是詐騙嗎算詐騙。借條,今借李某現金10萬圓整,壹個月還清。擔保人王某2011.3.11沒有借款人簽名,時隔2.5年後李某找王某要錢,借款人也沒跑,還開壹副食門頭,李某就不找他要,李某和借款人熟悉,王某和借款人是姨兄弟,李某王某互不認識,王某因親戚關系把事大意了也沒問1、這個簽名人沒有責任,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2、這種情況,不屬於擔保,或者說沒有形成擔保的行為。擔保,是指法律為確保特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財產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制度。 擔保是壹種承諾,是對擔保人和被擔保人行為的壹種約束。擔保壹般有口頭擔保和書面擔保。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壹條規定: 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這是法律規定的連帶擔保責任,就是在借款人到期不還錢的話,出借方可以任意向擔保人和借款人要求還款,妳可以在借條上寫清楚,要求擔保人負連帶擔保責任
借條有擔保人簽字,後來借款人和債權人重新簽了補充協議,但沒有擔保人簽字您說的這種情況,借款人和債權人沒有通過擔保人自行簽訂了補充協議,那麽擔保人對補充協議的內容是沒有擔保責任的,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僅限於借條的主內容。
起訴借款人和擔保人
1,可以到借款人住所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將借款人與擔保人列為***同被告。
2,起訴時需要提交:
(1)起訴狀;
(2)相關證據及證據清單,證據中應當包括雙方的借款合同。
3,起訴狀中應當寫明:
(1)原、被告的個人資訊,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住址、聯絡方式;
(2)訴訟請求,寫明要求借款人、擔保人承擔的責任;
(3)事實和理由,寫明借款經過,及對方逾期未還款的事實;
(4)簽名並註明日期。
1、借款合同期滿,妳可以要求借款人還款。
2、擔保期限已經屆滿,無法要求擔保人擔責了。
《擔保法》
第二十五條壹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借款人騙擔保人簽字後失蹤擔保人可以報案嗎報警沒有意義 您蒐集對方欺詐的證據 到法院起訴 主張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
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撤銷權消滅:
(壹)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壹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第五十六條 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條 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保人和擔保人有什麽區別前者是簡稱,無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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