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藝術簽名 -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條例(2005年修訂)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條例(2005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妥善處理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並結合我省實際情況。 第二條代表在閉會期間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是代表履行代表職責,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的壹項重要任務。

認真研究處理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並負責答復,是有關機關和組織的法定職責。第三條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地區人民代表大會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地區人大工作委員會)應當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和辦理提供必要的條件;省人民代表大會人事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地區人大工作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應當為代表提出和辦理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提供服務。第二章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基本要求第四條代表應當圍繞全省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大問題以及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以及其他機關和組織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第五條下列情形不得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

(壹)涉及代表及其親友個人問題的解決;

(二)人民代表來信;

(3)屬於學術討論;

(四)屬於產品促銷的;

(五)缺乏實際內容,無法操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不宜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第六條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實事求是、簡明扼要,做到有信息、有分析、有具體意見。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逐項討論,統壹印制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專用紙,並由代表本人簽名。第三章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第七條代表通過視察、調查、座談會、走訪等方式,密切聯系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根據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積極提出對本省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第八條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由壹名代表提出,也可以由多名代表聯名提出。聯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牽頭代表應當采取適當措施,使其他聯名代表了解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內容。參加聯名的代表應當確認建議、批評和意見能夠真實表達自己的意願。第九條代表可以使用印有“省人大代表重要意見和建議”的專用信封,將重要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簡稱直接建議)直接寄給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成人員。主任會議成員應當親自拆閱“省人大代表重要意見和建議”專項鑒定函。第十條代表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大會秘書處應當受理。代表在閉會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省人大人事委員會受理。第四章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交辦第十壹條代表在人代會前集中視察時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省、市人大常委會和地區人大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匯總,省人大人事委員會及時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處理結果在人代會上書面答復。

代表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大會秘書處根據其內容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

代表在閉會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成員宣讀和批準的直接建議,由省人大人事委員會交由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在網上交辦。第十二條省人民代表大會人事委員會應當對代表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進行綜合分析,提出需要重點處理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經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確定後,交由有關機關組織集中研究處理。第十三條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涉及的問題需要兩個以上部門辦理,屬於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等機關和組織的,由省人大人事委員會負責協調確定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屬於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協調確定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組織者負責答復代表。第十四條主辦單位應確定專人負責網上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要及時會簽研究;對不屬於代表職權範圍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在五日內退回並說明理由。對於退回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交辦單位要認真分析原因,重新確定承辦單位。原承辦部門不得自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