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是公司或者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所使用的壹種印章,具有壹定的法律效力。在壹些特定情況下,公章的使用可以代表公司或者組織的意願,從而確認合同的有效性。
根據規定,當事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以外的方式達成合同,只要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壹致,且具備合同的要件,合同即可成立。因此,如果雙方在合同上只有公章而沒有簽字,但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壹致,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公章是指政府、公司等各類組織使用的印章。中國對公章的管理有健全司法管理體系,任何私刻都是違法犯罪的,對於脫離法定主體行為虛構私自刻制的印章,按偽造行為主體的犯罪論處。
公章的作用和用途:
1、公章的用途是其對外進行活動的有形代表和法律憑證。適用於公司對外事務處理,比如工商,稅務,銀行等外部事務處理。
2、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可代替合同專用章、發票專用章、財務專用章。
綜上所述,法律對於合同的簽訂形式有壹定的要求,如果合同的主體是個人,則需要簽字確認。但對於公司或者組織,公章的使用也具有壹定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其他專用印章(包括經濟合同章、財務專用章等),在名稱、式樣上應與單位正式印章有所區別,經本單位領導批準後可以刻制。
第二十三條
印章制發機關應規範和加強印章制發的管理,嚴格辦理程序和審批手續。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刻制印章,應到當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章單位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