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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口區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幹嘛的

法律分析:

營口片區人民調解委員是指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下設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組織,在基層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指導下進行工作。 人民調解委員會具體任務如下: 1、及時發現糾紛,迅速解決爭端; 2、防止矛盾激化,預防,減少犯罪的發生; 3、積極為城市,農村經濟體制改革服務; 4、進行社會主義法制宣傳教育; 5、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 6、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的指導下開展工作,用調解的方法解決壹般的民事糾紛和輕微的刑事案件。經調解自願達成的協議,當事人應自覺履行,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或調解後反悔的,壹方或雙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調解委員會不是國家司法機關的組成部分,也不是壹級行政組織,其活動及結果不具有法律和行政的強制性。壹般民間糾紛的受理。壹般民間糾紛主要指雙方當事人在同壹居住地、爭議標的不大、情節不復雜的糾紛。復雜、疑難和跨地區、跨單位民間糾紛的受理。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企業事業單位的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不了的糾紛、糾紛當事人不在同壹行政轄區的糾紛、糾紛涉及的財產、侵權行為地連跨或分散在幾個區域內、糾紛涉及到不同單位和地區的數名當事人?或者糾紛適用的法律、政策比較復雜、調解難度大的糾紛,由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糾紛審查。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民間糾紛時,應當對糾紛進行審查,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及時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

衍生問題:

人民調解委員會如何組成?

人民調解委員會由委員3至9人組成,設主任1人,必要時可以設副主任。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除由村民委員會成員或者居民委員會成員兼任的以外由群眾選舉產生,每3年改選1次,可以連選連任。多民族居住地區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中,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不能任職時,由原選舉單位補選。調解協議書自各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調解員簽名並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之日起生效。調解協議書由當事人各執壹份,人民調解委員會留存壹份。口頭調解協議自各方當事人達成協議之日起生效。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對調解協議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督促當事人履行約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