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質證是指在法庭的主持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和第三人對當事人和第三人提出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以及證明力的存在和大小進行說明和辯論的活動或過程。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當庭出示的,不得公開出示。
二、質證需要註意什麽?
質證時應註意以下幾點:
1.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並記錄的證據,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無需質證,但法官應當在法庭上對此進行說明。證據交換過程中當事人認可的證據,表明雙方對該證據的證明力沒有異議;
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定應當保密的其他證據,不得在聽證會上公開質證;
3.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原件或者原物證據;
4.質證壹般采取壹證壹質的方法,逐壹進行;也可以在對方同意的情況下,對壹組相關證據進行質證。壹個案件有兩個以上獨立訴訟請求時,當事人可以圍繞各自的訴訟請求逐壹質證。法庭應當將當事人的質證情況記入筆錄,由當事人核對後簽名或者蓋章。已經質證的證據壹般不得質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