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簽認罪認罰具結書可能會對量刑產生影響。除了法律規定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外,不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會影響到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31.簽署具結書。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看守所應當為簽署具結書提供場所。具結書應當包括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罪行、同意量刑建議、程序適用等內容,由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簽名。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壹)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
上述情形犯罪嫌疑人未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不影響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