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領域非法集資的風險傳導機制涉及銷售環節、產品承保、單證印章、機構人員和惡意宣傳。
壹、銷售環節
主要表現為銷售人員虛構保險產品從事非法集資,銷售人員違規銷售第三方理財產品引發非法集資風險,通過保險中介機構傳導非法集資風險。
二、產品承保環節
主要表現為承保非法集資高風險產品,以及承保非法集資高風險關系人和保險標的的相關業務。
承保與網絡融資中介平臺有關的企財責任險、信用保證險、借款人意外險業務、 借款抵押物保險業務,承保被保險人為合作社或交易所等聚合性組織的保險業務,承保保險標的為珠寶、礦產等高價值或投機性商品的保險業務。
三、機構人員
主要表現為公司員工在外兼職從事非法集資,內退、病退、外借、長期脫崗等長期不在崗員工從事非法集資。
四、單證印章
主要表現為偽造單證從事非法集資和私刻印章進行非法集資。
五、惡意宣傳
主要表現為外部機構在未與保險公司開展任何合作的情況下,惡意利用保險公司進行虛假宣傳,或投保後向投資者作虛假宣傳誇大保險責任,為其非法集資行為增信。
擴展資料
保險領域非法集資的作案手段
1、混淆保險產品概念。以銷售保險產品之名,行集資詐騙之實。
2、提供虛假信息資料。以銷售保險之名,編造虛假險種,許以高額利息,引誘客戶參與非法集資。
3、誇大宣傳產品收益。銷售人員私印宣傳單、偽造單證、偽造印章,誇大收益,讓消費者盲目參與集資。
4、代替客戶簽名抄錄。銷售人員代替客戶填寫投保單證,實際上以自己制作的"鴛鴦單證"套取客戶信息資料,引誘客戶非法集資。
5、開具"白條"與"鴛鴦收據"。對社會弱勢群體,尤其是農村消費者,個別心懷鬼胎的銷售人員只需開具"白條"或以"偷梁換柱"的手段開具壹份"鴛鴦收據"就可蒙混過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