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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程電子合同簽名後怎麽提交

攜程電子合同簽名後,在頁面最下欄會有“確認提交”的,點擊即可。

證券公司資產管理電子簽名合同操作指引

第壹條

本指引所稱的資產管理電子簽名合同,是指證券公司(以下稱管理人)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與委托人和托管人之間通過電子信息網絡以電子形式簽署的資產管理合同。

第二條

電子簽名合同的操作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和國電子簽名法》的規定。

第三條

管理人應當按照要求擬定電子簽名合同標準文本。每項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只有壹份電子簽名合同標準文本,適用於所有參與該資產管理業務的當事人。

第四條

電子簽名合同標準文本應由管理人、托管人***同簽署後由管理人提交中國證券業協會供投資者備查。在資產管理業務開展期間,標準合同文本需要變更的,應按照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變更手續。

第五條

委托人應當如實提供與簽署電子簽名合同相關的信息和資料,管理人和代理推廣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和資料進行審查並如實記錄。

第六條

管理人、托管人、代理推廣機構應確保委托人可以通過其網站和營業網點查閱電子簽名合同標準文本。

第七條

管理人、代理推廣機構應采取有效措施,通過網上交易或臨櫃向委托人披露管理人的業務資格,全面準確介紹資產管理業務的產品特點、投資方向、風險收益特征、有關業務規則及委托人參與的操作方法等事項。

第八條

管理人、代理推廣機構在對委托人進行風險承受能力測評後,與委托人簽署電子簽名約定書,明確約定當事人使用電子簽名方式簽署合同的相關事項。電子簽名約定書除了約定電子簽名與在紙質合同上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外,還應載明投資者教育和適當性管理的相關內容。

第九條

管理人、代理推廣機構在委托人簽署電子簽名合同前,應將資產管理業務風險揭示書交委托人閱讀確認。風險揭示書采用電子簽名方式簽署的,應參照本指引關於電子簽名合同簽署的有關規定執行,並將委托人是否簽署電子風險揭示書的信息包含在電子簽名合同數據中。

第十條

委托人可通過管理人、代理推廣機構的網上交易或櫃臺系統以電子簽名方式簽署電子簽名合同。

第十壹條

委托人通過網上交易系統簽署電子簽名合同的,應當首先登錄網上交易系統,仔細查閱管理人、代理推廣機構提供的電子簽名合同標準文本,確認無誤後,再按系統提示采用電子簽名方式簽署電子簽名合同。

第十二條

委托人通過櫃臺系統簽署電子簽名合同的,應當首先仔細查閱管理人、代理推廣機構提供的相關合同文本,確認無誤後,方可按照營業網點櫃臺工作人員的提示采用電子簽名方式簽署電子簽名合同。

管理人、代理推廣機構應當在其營業網點放置電子簽名合同文本的紙質資料,供委托人閱讀。

第十三條

委托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管與電子簽名合同相關的信息和資料,防止他人以委托人名義實施電子簽名行為。

第十四條

委托人簽署電子簽名合同後,可在管理人、代理推廣機構的營業網點打印電子簽名合同的有效簽署憑證。

第十五條

管理人或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作為集合計劃的份額登記機構,負責集合計劃電子簽名合同的保管、流轉及查詢。

第十六條

管理人擔任集合計劃份額登記機構的,代理推廣機構應當及時向管理人傳輸委托人已簽署的電子簽名合同數據。

第十七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擔任集合計劃份額登記機構的,管理人、代理推廣機構應當及時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傳輸委托人已簽署的電子簽名合同數據。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在收到電子簽名合同數據後,應當將符合要求的電子簽名合同數據提供給管理人查詢、下載並核對,將不符合要求的電子簽名合同數據提供給推廣機構查詢、下載並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