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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裁決書

第四十六條 仲裁書應當載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和裁決日期。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解析本條是關於裁決書內容和形式的規定。

裁決書的內容是指對仲裁案件程序事項和實體事項所作決定的書面陳述。仲裁庭行使裁決權的結果是作出仲裁裁決。對仲裁裁決的形式要求是各國仲裁立法和仲裁規則***同的規定,即仲裁裁決應以仲裁裁決書這壹書面形式體現出來。有些國家還在此基礎上特別要求仲裁裁決必須以公證書的形式作成,如西班牙和葡萄牙等國的法律就有此類要求,美國有些州的法律也要求仲裁裁決須經過公證。仲裁裁決的書面形式規則排除了仲裁庭以口頭方式行使仲裁裁決權的可能性。

上述規定只列明了仲裁裁決書的主要內容,作為壹份完整的仲裁裁決書,還應寫明仲裁機構的名稱和地址、裁決書的編號、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代理人的情況、仲裁庭組成情況、仲裁員姓名、審理過程等。

仲裁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印章,這就意味著仲裁庭雖然是案件的具體審理者,但裁決卻不能以仲裁庭的名義作出,而是統壹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名義作出。這就如同法院的判決書,無論出自民事審判庭、刑事審判庭還是行政審判庭,都壹律加蓋法院的印章,以法院的名義作出壹樣。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這是因為仲裁庭雖然是壹個統壹的集體,但每個仲裁員又有其獨立的仲裁人格。簽名或不簽名,實際上是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在?保持對外壹致?與?維護自己獨立仲裁人格?兩者之間進行選擇的結果。但應註意的是,壹旦有仲裁員不簽名,仲裁庭就應在仲裁書中對這壹情況作適當的說明,以此證明該仲裁員參加了審理工作。

關於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的制作。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壹般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組成。

1.首部。首部是仲裁書的開頭部分,應當寫明:(1)制作裁決書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全稱以及文書名稱即?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2)年號及仲裁書編號。(3)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當事人是法人的,應寫明法人的全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如果委托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時,還應寫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職業等有關信息。

2.正文。正文是裁決書的核心部分,應寫明:(1)仲裁請求,即申請人請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過仲裁審理所要解決的問題和達到的目的。(2)爭議事實,即爭議發生的經過,雙方爭議的焦點及各自的主張等。(3)仲裁理由,即仲裁庭作出裁決所依據的事實和所適用的法律。對裁決書是否需要附具理由,各國仲裁立法中規定有所不同,有的認為裁決應是簡單的最終決定,沒有必要說明所作決定的理由。但多數國家的立法和司法機構反對這壹主張,他們認為,當事人不僅有權知道仲裁庭所作的裁決,而且應有權知道裁決是如何作出的。(4)裁決結果,即仲裁書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確定責任的基礎上對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和權利義務的承擔所作的決定。

3.尾部。尾部是裁決書的結尾部分,應由仲裁員在裁決書上簽名,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並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寫明裁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