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壹方當事人在舉證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請;
2、經過雙方當事人質證,確定提供鑒定的樣本;
3、由雙方協商選定或搖號選定鑒定機構;
4、鑒定機構接收後鑒定申訴後,憑借自己專業技術及依法做出鑒定意見;
5、雙方當事收到鑒定意見後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
壹、筆跡鑒定中註意哪些事項:
1、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實踐中,壹旦當事人對借據等債權債務憑證記載內容的真實性提出異議,法院在判決前就會對當事人進行釋明,告知當事人有關舉證責任、筆跡鑒定事宜等。
2、實踐中,原則上以書面方式申請,即向法院遞交《筆跡鑒定申請書》,口頭申請的,法院壹般會記錄在卷並給申請人簽字確認。
3、申請鑒定的事項應當與待證事實有關聯。
4、及時預交鑒定費用,提供相關材料,費用最終由敗訴方承擔。
二、筆跡鑒定舉證責任:
對筆跡鑒定的申請由誰提出,應當根據具體案情的不同而分配。當原告所提供證據達到了證明借貸關系成立或證明了借條系被告所書,完成了舉證責任時,被告如否認是其簽字則由被告申請作筆跡鑒定;當原告本身不能完成證明責任時,則首先應當由原告自己申請作筆跡鑒定,從而完成自己的證明責任。只有在原告完成了借條是被告所簽的舉證責任後,被告抗辯時,舉證責任才依法發生轉移,由被告對抗辯事實進行舉證,這是對“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的正確理解。
法律依據
《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
第九條 司法會計鑒定:運用司法會計學的原理和方法,通過檢查、計算、驗證和鑒證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它會計資料等財務狀況進行鑒定。
第十條 文書司法鑒定:運用文件檢驗學的原理和技術,對文書的筆跡、印章、印文、文書的制作及工具、文書形成時間等問題進行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