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章的分類
按照簽章的性質可分為法人單位的蓋章和自然人的簽章。
法人單位的簽章,壹般公文只是在公文末尾的單位名稱上加蓋法人章(公章);部分涉及法定代表人責任的公文,除有單位名稱和公章外,還要法定代表人手寫的簽名並加蓋私人印章。
自然人的簽章,在文檔的姓名欄手寫簽名並加蓋當事人的私人印章。
隨著時代的進步,電子簽字也逐步開始。
由於現代印章采用電腦雕刻,印章作假的幾率也相應的變大,單壹的加蓋印章已流於形式,故往往把手寫的簽字結合使用。隨著現代指紋分析的能力的提高,壹些重要的合同除了簽字蓋章外,還要蓋手印,這時的簽章就包含簽字,蓋章,打手印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票據法》
第四條 票據出票人制作票據,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簽章,並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據上簽章,並出示票據。
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簽章的,按照票據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本法所稱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本法所稱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
第五條 票據當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據上簽章,並應當在票據上表明其代理關系。
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由簽章人承擔票據責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的,應當就其超越權限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
第七條 票據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據的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在票據上的簽名,應當為該當事人的本名。
第九條 票據上的記載事項必須符合本法的規定。
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對票據上的其他記載事項,原記載人可以更改,更改時應當由原記載人簽章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