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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經過戶主同意能分戶嗎

分戶不需要戶主同意;根據規定,公民因婚姻、居住等原因分開生活,申請分戶、立戶;需要提交的材料:1、申請人書面報告。2、《戶口簿》。屬集體戶的提供集體《戶口簿》地址頁和申請人的《常住戶口登記卡》。3、新家庭成員的名單。(收原件)。4、屬結婚的分戶的,提供《結婚證》。《結婚證》遺失的提供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關系證明》;屬離婚的分戶的,提供《離婚證》或權威有效證明。

壹、遷戶口需要的材料:

1、遷入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市內戶口遷移證;

2、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

3、新立戶的要有房管部門出具的住房證明或房屋產權證明;

二、遷戶口的程序為:

1、先向遷入地負責戶籍管理的公安部門(壹般是轄區派出所)咨詢,了解戶口遷入申請所需要提供的證件和材料,然後提出戶口遷入申請。

2、遷入地戶籍主管部門(壹般是遷入地的縣市級公安局的戶政科)審核申請書和所附材料,如果通過審核,則簽發《準予遷入證明》(準遷證);如果不符合遷入條件,公安機關會給出具體解釋;如果是提交的材料不齊全而無法通過審核,則會給出說明,申請人按說明再補充材料進行重新審核。

3、然後咨詢現戶籍地派出所申請遷出所需要提供的證件和材料,再攜帶各種證件材料(例如,升學的錄取通知書)和準遷證,到現戶籍地派出所提出遷出申請。

4、持各種證件材料和準遷證、戶口遷移證等,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發給新戶口本,並辦理新身份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