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借錢給別人的時候,為了保證貸款能夠償還,會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人。1.什麽可以免除借據擔保的責任?1,無法識別擔保人。在簽借條的時候,只有名字,沒有寫清楚“擔保人”二字,也沒有寫擔保的內容。這時候簽名可能是證人,但不確定是擔保人。所以,作為貸款人,妳要特別小心。2.保修期後的免除。保證責任有期限的,可以在借款合同中約定。沒有約定的,自借款到期之日起6個月內不再承擔保證責任,超過6個月的。如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至貸款本息全部清償為止等。,視為約定不明確,保證期間為借款到期之日起2年。如果保證期間已過,保證人可以抗辯,這在實踐中相當普遍。3.借款合同無效的,相應的擔保合同也無效。比如,因集資詐騙或其他違法行為導致借款合同被認定無效的,擔保合同作為借款合同的附屬合同,將同時無效。此時保證人不需要承擔保證責任,但仍可能根據過錯承擔部分損失。4.債務人發生變化,或未經保證人同意延期還債。保證人只對特定債務人的特定借款時間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同意變更債務人或者延長債務償還時間,新債務人無力償還或者延長時間後債務不能償還的,保證人免除責任。5.保證人的配偶不需要承擔保證責任。被擔保的債務屬於個人債務,與他人無關,配偶可以免除責任。二、什麽是保障責任?是指借款人到期未能按時還款或無還款能力時,貸款人可以要求保證人代替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以保證貸款人能夠收回貸款,維護貸款人的合法權利。保證可分為壹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壹般保證是指只有在借款人貸款到期後不能償還貸款時,貸款人才能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連帶保證是指在貸款到期時,無論借款人是否有能力償還貸款,貸款人都可以要求借款人償還貸款,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擔保範圍內承擔歸還貸款的責任。在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中,當事人沒有明確約定是壹般擔保的,為連帶擔保。三、相關法律依據1。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七條:主合同有效,保證合同無效,債權人沒有過錯的,保證人和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或者保證人有過錯的,保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壹半。2.《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八條: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沒有過錯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保證人有過錯的,保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壹。3.《擔保法》第二十三條:“保證期間,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4.《擔保法》第二十四條:“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六百九十三條壹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未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86條包括壹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方式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壹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