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動火工作票可使用計算機網絡開票或手工開票方式進行.
3.2 動火工作票填寫壹式兩份,壹份由動火工作負責人收執,壹份由運行值班許可人(或設備管轄單位)收執.
3.3 動火工作票應按統壹格式(附錄壹,二),按事先進行編號的順序使用.填寫應使用鋼筆或圓珠筆,字跡應正確清楚,不得任意塗改(包括刮,擦,改).個別錯,漏字修改時,應在錯字上劃兩道橫線,漏字可在填補處上,下方作"∧"或"∨"記號,然後在相應位置補上正確或遺漏的字,並在錯,漏處蓋上值班負責人扁形紅色印章,以示負責.錯,漏字修改每項不應超過壹個字(連續數碼按壹個字計),每頁不得超過三個字,但操作順序號和操作打"√"記號等不得作為個別錯,漏字進行修改.
3.4 "運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欄:由動火部門根據動火設備具體情況需運行單位(或許可單位)將動火設備與運行設備隔離並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如:對機組集油槽進行動火工作,要求運行單位將該油槽油排空並斷開有關電源等措施).
3.5 "檢修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欄:根據動火設備具體情況,檢修工作班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如:對機組集油槽漏油進行動火工作,檢修人員將排空後的集油槽油進行擦拭或清洗幹凈;並確認檢修動火設備周圍無易燃,易爆物品;機組集油槽內已采取排風措施;消防設施已符合現場工作要求等).以及現場工作需要采取防火隔離措施和安全註意事項均由動火單位實施完成的措施.
3.6 消防專責簽字:消防專責在工作前應檢查核實現場配備的消防設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已符合要求.並進行可燃性,易爆氣體含量或粉塵濃度測定合格後確認簽名.
3.7 允許動火時間:指動火工作各種安全措施均已落實完成,由消防專責填寫允許正式動火工作開始時間.
3.8 動火結束時間:動火工作結束,由動火工作班將現場清掃幹凈後,經動火執行人,動火工作負責人,消防監護人檢查確認現場無殘留火種後分別簽名,由動火工作許可人填寫動火工作結束時間並簽名.
3.9 備註欄:由審核,審批該動火工作票的各級負責人,根據動火工作需要提出的補充措施或要求可以填入,但誰填寫由誰簽名方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