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簽署離婚協議後需要變更的,需要確定是否辦理了離婚登記。其次,根據規定,同意離婚並已辦理離婚登記的,雙方已解除婚姻關系,離婚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壹般情況下,任何壹方都不能變更離婚協議,除非雙方自行就某壹問題達成協議,或者在離婚協議簽訂後壹年內發現壹方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有欺詐、脅迫行為,可以向法院起訴變更離婚協議。最後,簽訂離婚協議後,尚未辦理離婚登記,雙方可以協商變更離婚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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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143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