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電子證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電子數據”,在學術與實踐中常稱為“電子證據”,兩者所指外延大致相同。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壹般來說,電子證據指以現代信息技術為支撐的數據電文作為訴訟證據的統稱。
電子證據的司法認定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提出,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能力有誤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這也是司法審判人員審查和核實電子證據的標準。
真實性:審查電子證據出處、生產時間、地點、制作參與人、形成過程等情況,據此明確證據材料內容是否客觀真實、有無刪改、偽造等。
關聯性:訴訟人應當對糾紛中帶證明事實相關聯的材料給予充分證明,根據認定規則盡可能保持證據材料原始狀態有助於提升電子證據的可信度。
合法性:壹方面,保證證據提供主體身份合法是前提條件,不僅包括證據收集身份要合法,還包括證據審查制作、收集、提取過程中的相關主體;另壹方面,是證據材料收集方法與過程需遵從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