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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簽的合同到期了離職要註意什麽

鐵飯碗式的 勞動關系 其實就是會容易給單位內部造成壹種死氣沈沈的工作狀態,現在民營或者是國家單位都是通過這種 勞動合同 的期限讓職工始終保持壹份對工作高度負責任的態度。和公司簽的勞動 合同到期 了以後想要離職這當然沒問題,但是,公司簽的合同到期了離職壹定要註意還是要提前的讓用人單位知道,並且配合辦理好了工作的交接。 壹、公司簽的合同到期了離職要註意什麽? 1、壹定要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 用郵件的方式 辭職 是不行的,郵件通常沒有 證據 的作用,且郵件保留在企業的服務器裏,離職員工不容易提取證明。員工這時需要書面形式的 辭職信 ,在紙質的辭職信上,需要有員工親筆簽名,辭職信壹般交給直接上級或企業的人力資源部。辭職信給了企業,員工怎麽能證明自己已經按 勞動法 的要求,用“書面”形式通知企業了呢?員工這時能做的,只能是在遞交書面辭職信的時候,跟企業要壹個收到辭職信的回執。如果這個不太容易辦到,那只能用人證,人證在勞動仲裁的時候可能有用,在法庭通常效用不高,因為人證壹般是企業的同事,法庭可以認為是利益相關者。 2、要辦理工作交接。 按勞動法,員工雖然到30天的時候可以不再上班,但壹定要辦理工作交接。當然工作交接是企業安排的,如果企業不安排,也最好寫壹份工作交接清單,用書面的形式,對工作及自己工作時間的安排進行說明,遞交給直接上級或人力資源部,壹式兩份,自己保留壹份企業蓋章或相關人員簽字的。不辦理工作交接,企業可以暫扣 工資 ,直到交接後再發放,壹直不交接就壹直不發。企業還可能會在員工轉檔案,轉 社保 ,開 離職證明 時,為難員工。雖然扣留檔案與社保不符合勞動 法規 ,可參考:辭職時要考慮的四個法律問題(點擊打開),但經常有企業這麽做, 打官司 會導致離職成本的增加。 二、勞動法對於合同到期離職是如何規定的? 1、職工 合同到期不續簽 ,需要提前壹個月提出辭職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 解除勞動合同 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2、用人單位具有壹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原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範圍:“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3、如有爭議,應及時提請勞動仲裁: 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後主動離職,不予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系和檔案的調轉手續,職工離職後人事關系和檔案長期留置在原用人單位;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勞動保險、不能辦理出國政審手續、影響技術職稱評定、不能進壹步求學深造和喪失報考國家公務員的機會。所以,職工在與用人單位因 解除勞動合同賠償 損失方面發生爭議後應當在60天內及時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區、縣 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提請勞動爭議仲裁。 就是為了避免出現那種直接馬上就走人的比較幼稚的做法,當然,公司不會是在合同到期了以後才去征詢員工想不想續簽了的這種態度的,如果公司提前就知道了職工不想續簽了,在合同到期以後正常的辦理 離職手續 就行了。總而言之,正常的離職流程不要因為合同到期就不履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