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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表彰獎勵機制

法律解析:戰時獎勵機制聚焦疫情防控壹線,綜合運用記功獎勵、通報表彰、發慰問表彰會等多種形式進行獎勵表彰,按實績給予獎勵,堅持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時效性,大力表彰在疫情防控中沖鋒在前、敢於擔當、表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 激發民警和輔警的積極性,進壹步推動各級公安機關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2月1日上午,湖北省公安廳為在抗擊疫情中表現優異的武漢民警邵玉春頒獎,授予其二等功壹次,表彰其在疫情防控中幫助群眾時勇於擔當、迎難而上,將高燒患者從五樓擡至樓下並及時轉運。同時,武漢市公安局還為參與救援的民警劉、輔警姚金龍頒獎。湖北省荊州市公安局近日送獎上門,來到公安縣公安局靖江社區警務室,為在抗擊疫情中堅守崗位、為大家放棄家庭的民警馬毅頒發個人三等功獎章和證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六條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查明事實的具體情況進行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合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不申請鑒定,人民法院認為需要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第七十七條鑒定人有權了解鑒定所需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和證人。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意見,並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絕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返還鑒定費。

第七十九條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對專家證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性問題提出意見。

第八十條勘驗物證或者現場時,勘驗人必須出示人民法院的證明,並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派人參加。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成年家屬應當到場,拒絕到場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根據人民法院的通知,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保護現場,協助檢查。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情況和結果制作筆錄,由檢查人員、當事人和被邀請的參加人員簽名或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