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是為了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進行的再審。申請再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再審申請書應當寫明:
申請再審人、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以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九條規定的理由為依據,逐項列舉符合規定的理由;
(三)原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的壹審法院名稱和案號;
④具體的再審請求;
⑤申請再審的法律理由、具體事實和理由;
⑥受理再審申請的法院名稱;
⑦申請再審人簽名或蓋章。
(二)按照原審被申請人和其他當事人人數加4份,提交再審申請書副本。
(三)應當提交判決書回執或者證明判決書實際生效的其他證明。
(4)申請再審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申請再審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五)提交裁判文書原件,或經核實的復印件4份;生效判決為二審、再審判決的,應當同時提交壹審、二審判決的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實的復印件;壹、二審判決書原件或經核實後的復印件4份。
(六)原審過程中提交的主要證據復印件。
(七)支持申請再審理由和請求再審程序的證據材料。
(八)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時,應當提交材料清單壹式兩份,可以附再審申請書電子文本,並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