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另外,第三十五條也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按照上述規定,訂立書面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采用掃描訂立合同的是有效的,即可以以電子掃描的方式簽約。但是為了防止後續簽訂合同時出現不必要的麻煩,還是建議當事人最好在雙方在場的情況之下當面簽合同,以防簽字壹方惡意修改合同條款、雙方無法更好的交流協商合同約定等情況的出現。
法律客觀:《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