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依據和技巧:
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註:因本法第19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所以沒有勞動合同就沒有試用期,事實勞動關系隨時可以辭職,不過建議還是書面通知為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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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46、47、48、50、82、83、87等法條請自己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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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操作技巧找勞動合同履行地(事實勞動關系視為勞動合同——看《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EMS郵寄辭職信,都可以同時辦理回執查閱(和快遞員說壹聲即可辦理),所以寄送比較重要的文件,建議采取此種方式。 目前較普遍的應用——勞動者書面通知單位離職、為避免超過訴訟時效而遞交訴訟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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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封面摘要欄寫清楚“辭職信”+“公司違法(寫細節:如超過壹個月不簽訂勞動合同、不繳納社保等)”或“個人原因”:
A、封面和辭職信內容有公司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壹款的確切證據的話,寫好“公司違法、未簽訂勞動合同等”,並且信內說明:公司對妳辭職信的簽收之日為最後工作日,如公司不及時發函指定人員與妳進行工作交接的,視為無需工作交接; 公司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各省或直轄市基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制訂的相關規定、給勞動者結清經濟補償金、工資、轉移社保、封存或提取住房公積金等手續,否則保留追究公司法律責任的權利。
B、沒證據或其他個人原因就寫簡單的四個字“個人原因”,此時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確定最後工作日;不涉及需要指明公司違法情況的,封面和辭職信寫法與A基本壹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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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封面簽收人寫清楚“該公司法人代表,或者面試妳的領導,或者人事部領導,或者妳直接領導的姓名;非法人代表的話,應當寫明讓其簽收並轉交給法人代表;如:某公司法人代表張三(人事部主任李四、銷售部經理王五或其他公司成員可簽收並轉交,任何簽收人均應在回執單上提供其身份證號碼和公司職位等信息)、公司聯系電話、公司註冊地址或現常駐辦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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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請快遞員去要求該公司法人代表公司註冊地工商局去要來的電腦查詢單寫有的,或者面試妳的領導,或者人事部領導,或者妳直接領導簽名(非法人代表的話,應當寫明讓其簽收並轉交給法人代表;代法人代表簽收的應當寫明其名字和身份證號碼、公司職位等相關內容);辭職信上妳的簽名那應該蓋有右手拇指印、應當有復印件,這是申請勞動仲裁時配合EMS速遞回執單的證據;回執單壹出現,妳也應當得到回執單時候,及時去復印存檔的(和EMS快遞員搞好關系,留下其聯系電話等等……壹定記得叫EMS網點蓋公章——現在EMS推出壹個壹份四聯的專門有簽收回執單的信封了的,妳應當告知EMS拿這樣的信封給妳放辭職信、要EMS在回執單上面把公章蓋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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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果公司全部人員拒簽,可找EMS要拒簽的相關書面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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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條:《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動法》、《勞動法解釋壹》、《勞動法解釋二》、《勞動法解釋三》、《勞動法解釋四》、《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社會保險法》、《實施〈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幹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民法通則》、《合同法》、《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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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的回答僅供參考,詳細指導請找:勞動法咨詢師韓飛(<專業仲裁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