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職責如下:
壹、貫徹黨的經濟工作方針政策,遵守會計法,熟悉和掌握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政政策和各項財務制度。具體領導本單位的財務工作,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財務管理辦法。
二是按照《預算法》,認真編制並嚴格執行部門預算和政府專項資金預算,及時檢查分析財政收支和預算執行情況,發現問題,提出建議和措施,不斷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三、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建立健全資金管理、國庫集中支付管理、銀行賬戶管理、票據管理、資產管理等制度。對部門預算、重大支出和重要經濟事項,要由單位領導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民主理財和“壹支筆”審批制度。
四、加強內部會計控制,建立會計崗位責任制,按照不相容崗位分離的原則,合理明確會計和出納之間的分工,並做好內外協調。
五、規範會計基礎工作,及時審核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表;定期組織會計檔案的整理和歸檔,確保會計工作符合基本會計工作規範的要求。
六、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和評價本單位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對涉及會計工作的各項經濟業務、內部機構和崗位的內部控制存在的缺陷提出改進建議。
七、負責本單位財產物資的統壹管理,財產檢查每年壹次,健全保管、領用、維修、賠償、報廢、掛失和人員交接制度,確保帳物相符。
八、始終加強會計職業道德修養,做到遵紀守法、堅持原則、廉潔奉公、依法理財。
九、負責對會計及其他有關財務人員的業務指導。組織和參加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不斷提高政策執行水平和業務能力。
十、會計或出納調離本崗位時,應負責監督。
擴展數據:
對逃稅的處罰措施:
納稅人采用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憑證等手段,在賬簿上多報支出或者漏報、少報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逃稅款數額占應納稅款的。
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偷稅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漏稅被稅務機關二次行政處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偷逃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數額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且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受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納稅人從事偷稅活動,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1,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偷稅數額占各項稅收應納稅總額10%以上;
2、雖未達到規定數額,但因偷稅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且偷稅漏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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