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照科目三考完了忘了簽名則考試成績作廢,不能補簽。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四十六條從事考試工作的人員,應當持有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車輛管理所公安民警中選拔足夠數量的專職考試員,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民警、文職人員中配置兼職考試員。可以聘用運輸企業駕駛人、警風警紀監督員等人員承擔考試輔助評判和監督職責。
考試員應當認真履行考試職責,嚴格按照規定考試,接受社會監督。在考試前應當自我介紹,講解考試要求,核實申請人身份;考試中應當嚴格執行考試程序,按照考試項目和考試標準評定考試成績;考試後應當當場公布考試成績,講評考試不合格原因。
每個科目的考試成績單應當有申請人和考試員的簽名。未簽名的不得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擴展資料:
駕照考試要求每次考完試都需要簽名,並且是本人的。
註意考試時候簽名保持壹致,否者會被懷疑作弊,如果查詢考試照片與報名照片不符會按照作弊處罰。
公安部123號令第七十八條規定中有:申請人在考試過程中有賄賂、舞弊行為的,取消考試資格,已經通過考試的其它科目成績無效;申請人在壹年內不得再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為進壹步規範考試工作流程,更加便捷地做好服務工作,該所在機動車駕駛人考試中,全面推廣考試員和學員電子簽名制度。此外,車管所服務大廳也對原有的“壹機雙屏”系統進行了升級,業務流程更加透明化,有效避免了市民“多窗跑”。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