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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以“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作為法院認定夫妻關系是否破裂的標準。在此條件下,調解不成,應準予離婚。但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以上述理由提出離婚的,必須承擔舉證責任。
但在現實生活中,夫妻是否分居、分居原因、分居時間長短純屬個人隱私,當事人通常難以舉證,使得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標準處於非客觀狀態,阻礙了離婚案件的公正審理。如果夫妻雙方在離婚訴訟前簽訂了書面分居協議,正好為分居事實的認定提供了證據支持。
數據擴展
分居協議不是壹個嚴格的法律術語,在中國法律條文中從未出現過。分居協議壹般是指夫妻之間在不解除婚姻關系的情況下,終止同居義務的書面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