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遠來說是為了促進教育公平,讓更多家長享受優質的公辦教育服務。
政府購買學位:指的是學生在民辦學校就讀,但其所需學費的部分或全部由當地政府承擔。公辦學校的學生填否,民辦學校的學生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是或否。
購買民辦學校學位是指:政府向在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就讀且符合條件的隨遷子女適當補助學雜費,簡稱購買學位。
“政府購買學位”,就是政府按壹定經費標準出錢購買了部分民辦學校的學位,這些就讀民辦學校的家長不用或者少付費用。
政府購買學位,是鼓勵上民辦嗎?
這個不存在。購買學位,並不是鼓勵上民辦。
民辦學校的招生人數並不會增加。從今年的民辦學校招生計劃數來看,政府購買學位的招生計劃數,基本上都減少了。
至於,因為政府購買學位,壹些原本不打算搖民辦的人數增加的情況,確實不可避免。但總量不會增加,每個家庭應該理性對待,根據實際情況選擇。
其中,明確要求將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在校生人數縮減到5%以下。
歸根結底,政府要通過調整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在校生占比、向民辦義務教育學校購買學位等方式調節公辦學校學位供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第五條 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單獨或者聯合舉辦民辦學校。聯合舉辦民辦學校的,應當簽訂聯合辦學協議,明確合作方式、各方權利義務和爭議解決方式等。
國家鼓勵以捐資、設立基金會等方式依法舉辦民辦學校。以捐資等方式舉辦民辦學校,無舉辦者的,其辦學過程中的舉辦者權責由發起人履行。
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外方為實際控制人的社會組織不得舉辦、參與舉辦或者實際控制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舉辦其他類型民辦學校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規定。
第六條 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有良好的信用狀況。舉辦民辦學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建設用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第七條 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學校,也不得轉為民辦學校。其他公辦學校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但是,實施職業教育的公辦學校可以吸引企業的資本、技術、管理等要素,舉辦或者參與舉辦實施職業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
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學校,不得利用國家財政性經費,不得影響公辦學校教學活動,不得僅以品牌輸出方式參與辦學,並應當經其主管部門批準。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不得以管理費等方式取得或者變相取得辦學收益。
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具有與公辦學校相分離的校園、基本教育教學設施和獨立的專任教師隊伍,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獨立進行會計核算,獨立招生,獨立頒發學業證書。
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學校的公辦學校依法享有舉辦者權益,依法履行國有資產管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