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五條禁令:
1、嚴禁違反槍支管理使用規定,違者予以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辭退或者開除。
2、嚴禁攜帶槍支飲酒,違者予以辭退;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開除;
3、嚴禁酒後駕駛機動車,違者予以辭退;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開除;
4、嚴禁在工作時間飲酒,違者予以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辭退或者開除;
5、嚴禁參與賭博,違者予以辭退;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公安機關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體罰、虐待違法犯罪嫌疑人、被監管人員或者其他工作對象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實施或者授意、唆使、強迫他人實施刑訊逼供的,給予撤職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處分。
違反規定使用公安信息網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
第六條 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可以調查下壹級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管轄範圍內的違法違紀案件,必要時也可以調查所轄各級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管轄範圍內的違法違紀案件
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經派出它的監察機關批準,可以調查下壹級公安機關領導人員的違法違紀案件。調查結束後,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應當向處分決定機關提出處分建議,由處分決定機關依法作出處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