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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防震減災條例(2011修訂)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防禦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防震減災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防震減災規劃、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預防、地震應急救援、地震災後過渡性安置和恢復重建等防震減災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震減災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防震減災工作機構,加強防震減災工作隊伍建設和人才培養,完善防震減災工作體系,將防震減災工作納入目標考核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民政、衛生、公安、國土資源、教育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同做好防震減災工作。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防震減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防震減災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根據防震減災工作和科學研究的需要安排相應資金。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機構負責統壹領導、指揮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抗震救災工作,日常工作由同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承擔。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組織開展避險、救生等地震應急綜合演練,增強全社會的防震減災意識,提高公民的自救、互救能力。

每年11月6日為全省防震減災宣傳日。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震群測群防工作,鼓勵和引導單位、個人開展地震群測群防活動,建立和完善地震宏觀測報網、地震災情速報網、地震知識宣傳網。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備兼職防震減災助理員;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備兼職防震減災聯絡員。第八條 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強化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預防和地震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健全抗震救災指揮機構和聯席會議制度。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防震減災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科學研究成果,提高防震減災工作水平。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引導單位和個人參加防震減災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妨礙、破壞防震減災工作的行為有勸阻、舉報、投訴的權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防震減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 防震減災規劃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實際,組織編制防震減災規劃,實現防震減災與經濟社會發展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相關規劃,應當符合防震減災的要求。

防震減災規劃編制的具體工作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第十壹條 防震減災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震情形勢和防震減災總體目標、主要任務、重點項目,地震監測臺網建設布局,應急避難場所的建設,地震災害預防、地震應急救援、災後過渡性安置措施,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相關事宜,以及防震減災技術、信息、人力資源、資金、物資等保障措施。

編制防震減災規劃應當通過書面、會議、網絡等方式,征求有關部門、單位、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第十二條 防震減災規劃由審批的人民政府負責向社會公布,經批準公布的防震減災規劃應當嚴格執行。

在防震減災規劃實施階段,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適時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對實施情況進行評估。第三章 地震監測預報第十三條 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級地震監測臺網規劃,制定本級地震監測臺網規劃。

全省地震監測臺網的建設,應當科學論證、統壹規劃、加強管理、分步實施。

全省地震監測臺網由國家級、省級、州(市)級、縣(市、區)級地震監測臺網組成。省級、州(市)級、縣(市、區)級地震監測臺網的建設資金和運行經費由同級財政承擔。

省、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少數民族地區、邊遠貧困地區的地震監測工作給予支持和指導,並對地震監測臺網的建設和運行經費給予補助。第十四條 水庫、礦山、石油化工、特大型橋梁和超高層建築等重大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建設專用地震監測臺網或者強震動監測設施,其建設資金和運行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省、州(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對專用地震監測臺網或者強震動監測設施的建設給予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