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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現階段經濟領域中存在的剝削現象

壹、剝削壹詞的不同界定

剝削壹詞的英文是Exploitation,查英語詞典,該詞也具有(資源的)開發、開采以及(以發揮效能為目的的)利用等含義。

在漢語中,剝削壹詞的含義主要有如下幾種:1切割刮削。《詩?小雅?信南山》:“是剝是菹”漢鄭玄註:“天子剝削淹漬以為菹。”《朱子語類》卷七壹:“謂小人自剝削其戟柄,僅留其鐵而已,果何所用?”2搜刮民財。《北史?恩幸傳?劉騰》:“山澤之饒,所在固護,剝削六鎮,交通底市,歲入利息是巨萬計。”唐魏征《為李密檄滎陽守郇王慶文》:“剝削黔黎,塗毒天下。”《初刻拍案驚奇》卷二二:“隨妳去剝削小民,貪汙無恥,只要有使用,有人情,便是萬年無事的。”《儒林外史》第四六回:“厲太尊因貴縣當鋪戥子太重,剝削小民,所以托弟下來查壹查。”3罷免,革除。元鄭廷玉《金鳳釵》第壹折:“免了我死,納下笏靴襕袍,剝削了官為民了。”4猶逼迫。《天雨花》第二九回:“接到家中觀榜樣,示威於我太兇心!無端把我來剝削,分明陪我上法場門!”5謂無償占有他人勞動或勞動成果。剝削的此種含義也就是目前我國理論界通行的馬克思主義理論體系中以勞動價值論為基礎的關於剝削的界定。

另外,對剝削的不同界定還有:1 “壹些人、集團或階級不公正、不合理地從其他個人、集團或階級的勞動中得到好處,或者從犧牲其他個人、集團或階級的利益中得到好處。”(劉易斯?L?洛溫:《剝削》,載於《社會科學百科》,第6卷(紐約,1931),第16頁)2 “剝削是指將應屬於他人的收入(財產)或社會***有的收入(財產)非法變為自己所有的行為。”(石康:《判斷剝削標準芻議》,載於《經濟學動態》1999年第8期,第14頁)3“剝削就是在壹定的社會經濟結構中,壹部分人無償占有另壹部分人的勞動。”(沈寶祥:《歷史地辯論地看待剝削現象》,載於《理論前沿》2001年第19期,第3頁)

剝削壹詞還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泛指壹切剝削行為,如偷盜、搶劫也可算剝削;狹義專指經濟領域中的剝削行為;再狹義,則專指馬克思經濟理論中對剝削的特有界定。

二、剝削的判定標準:

如何判定剝削,是壹件很難的事。從現實情況看,主要有三種類型的標準。壹種是道德標準。即人們根據傳統道德習慣來決定什麽程度的分配才算有剝削行為。基於道德原則而判定剝削的核心理念是公正。在現實世界中,由於道德體系的多樣性和人們對公正理念理解的差異性,客觀上決定了對同壹分配現象可能會產生不同的主體判斷。在此地被人們認為屬於剝削的行為在另壹地並不被人們理解為剝削行為。另外,基於道德標準而建立的剝削概念也與主體的認知能力和水平有關。隨著主體認知水平的提高,很可能先前被認為不屬於剝削的範疇。而現在就可能歸為剝削的範疇。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莫過於地主同佃戶的關系。初始,地主拿走佃戶收成的十分之五很可能佃戶認為是合情合理的。但是,隨著佃戶“階級覺悟”的提高,地主這時拿走佃戶收成的十分之壹很可能佃戶也會認為地主在剝削他。當然,盡管基於道德原則而作的對剝削的判定有很大的隨意性,但總有壹個底限。這個底限就是生存標準。如在地主同佃戶的分配關系中,地主拿走的水平不能超過使佃戶維持基本生存條件的水平。而這個基本生存條件包括:在資源允許的條件下,在社區內所有成員都可以享受的生存權利。由於生存權利是個人對其所在社會提出的最低要求,也許正是由於這壹理由,它才有如此大的道德力量,使得它成為窮人對財富分配的最低道德標準。二是法律標準。在理論研究中,有些同誌主張以法律作為判定剝削的標準,認為,凡是合法的收入都不算剝削,而只有不合法的收入才算剝削。在現實世界中,人們對剝削行為合理性的判定也似乎有著向法律化方向發展的趨勢。法律標準的優點是簡單明了,有助於分配制度規範化和秩序化。但存在的問題是法律標準本身的合理性是壹個又需要進行深入探討的範疇。三是“範式”標準。目前,有兩大類“範式”標準。壹類是馬克思主義的“範式”標準。馬克思認為,只有勞動才是價值的唯壹源泉,所以,只有勞動者才最有資格參與分配。對此,他強烈抨擊憑借生產資料所有權而對剩余勞動的無償占有行為。他認為,這種無償占有別人勞動成果的行為就是剝削。另壹類是以要素價值論為基礎的西方經濟學的“範式”標準。在西方經濟學的“範式”體系中,對剝削的判定標準是,只有在某些生產要素的報酬與其邊際產值不相等的情況下,這壹要素的所有者才可稱之為剝削。在這壹意義上,剝削的定義是“要素報酬”的實際值和理論值的差距。按照這樣壹個剝削的定義,資本家也可能像工人被資本家剝削那樣被工人剝削。

上述三類標準可以歸結為兩大類標準:壹類屬於現實標準,包括道德標準和法律標準;另壹類是理論標準,即“範式”標準。理論標準和現實標準相比,顯然,現實標準是第壹位的,理論標準是第二位的。按照現實標準界定剝削的具體要求就是,對剝削的認定應控制在全體公民普遍認可的範圍內;同時,要把更多的被公眾認可的分配方法法律化、制度化。當然,我們強調現實標準的第壹性並不能否定理論標準的作用,但理論標準必須不斷創新。只有符合實踐的理論才能對實踐產生巨大作用。所以,理論標準必須建立在現實的基礎上,不斷創新,才能對現實發揮指導作用。

三、剝削產生的根源

剝削作為壹種客觀存在的現象,必有其存在的根源。對此,筆者認為:剝削的根源是社會權力體系的分布不均衡。這裏權力是指壹種轉換能力,如政治上的特權、生產資料的所有權、因壟斷而產生的操縱市場的權力、文化知識所有者因具有知識而所體現的某種權力等。“權力的運用並不是某些特定行為類型的特征,而是所有行動的普遍特征。權力本身並不是資源。”(安東尼?吉登斯著《社會的構成》,第77頁,三聯出版社1998版),但權力是謀取資源的手段。當權力體系分布不均衡時,這時權力的強勢方會欺淩權力的弱勢方,從而會造成“強”權壹方對“弱”權壹方利益的侵蝕,從而產生剝削行為。

政治上的權力分布不均衡會導致特權和權力的濫用,從而為腐敗大開方便之門。腐敗行為本質就是剝削行為。造成腐敗的根源就在於制約權力的弱化和不健全。壹方面權力的使用處於強勢狀態;另壹方面對權力的制約又處於弱勢狀態。這樣,整個權力體系的運作便處於壹種不均衡狀態。所以,政治權力的分布不均衡直接造成了權力使用方對其他權力方的利益侵蝕,從而造成了利益的不合理分配。這裏我們姑且把這種基於政治權力而產生的剝削叫政治剝削。

強勢的經濟權力會造成對生產利潤的過度侵蝕,這種剝削就是經濟剝削。基於經濟權力產生的剝削現象主要有下列幾種:(1)基於生產資料所有權。在奴隸社會,奴隸是最主要的生產資料,而且奴隸本身又是奴隸主的私有財產,所以,對奴隸的所有權在當時的社會權力系統中處於強勢地位,起著主導的作用。所以這時奴隸主是主要的剝削者,而奴隸是主要的被剝削者,奴隸主最大限度地榨取了奴隸勞動的剩余產品。在封建社會。土地是最主要的生產資料,誰擁有土地,誰就處在經濟權力的強勢地位,所以,地主就成了主要的剝削者。在資本主義社會,資本成了最主要的生產資料,所以,誰擁有了資本,誰就在社會經濟權力結構中處於主導地位,從而也就處於剝削者的地位。所以,在資本主義時代,資本家自然成了剝削者。在社會主義社會,同樣存在剝削。原因有:生產資料所有權收歸國家,這時國家處於強勢地位,國家壟斷著分配的走向。在這種情況下,最可能產生的剝削是團體對個人的剝削和團體對團體的剝削兩種情況。團體對個人的剝削表現為個人對團體的貢獻大,但團體對個人的補償小。團體對團體的剝削表現為壹個團體對另壹個團體的勞動成果的無償占有。上述兩種情況在社會主義國家主要表現為單位與個人的分配關系和社會各階層之間的分配關系。目前,由於我國市場化改革的逐漸深化,上述兩種分配關系正逐步向合理化方向發展。(2)基於市場結構。市場結構有四種類型:完全競爭、壟斷競爭、寡頭壟斷、完全壟斷。在上述四種市場結構中,生產者的權力依次增強,而消費者的權力依次遞減。所以,這時消費者的剩余將逐漸減少,而生產者的剩余將逐漸增加。在完全壟斷情況下,生產者處於絕對的優勢地位,他會盡可能實現利潤的最大化,從而使剝削最大化。

基於知識所有權而產生的剝削叫知識剝削。知識本身也是壹種生產要素。知識本身是知識所有者的壹種權力。汪丁丁先生說:“知識,當它局部化時,成為權力。”(1997年第6期《經濟研究》,第77頁)“局部知識的專家們握有權力,因為他們所知道的是別人不清楚但又對別人的福利至關重要的東西。每壹個人不得不放棄自己的壹部分權利,遵從知識專家們的權威。這是壹種無處不在的現象。勞動分工的制度不可避免地導致知識的分立以及維護掌握局部知識的專家們的權益。從而維護知識的權力的制度。”(1997年第6期《經濟研究》,第77頁)所以,對知識所有者來說,別人請他運用知識,對他來說是利用自己的“知識”所有權,所以他會盡可能充分地利用自己手中的“知識”為自己謀取超過其應得收入的純收入,從而產生知識剝削。另外,知識剝削的產生還有其他它壹些因素,主要有:j與知識本身的特性有關。由於知識本身是壹種無形資產,所以估價知識就成了壹件非常難的事。知識所有者壹般總會偏向於高估本身具有的“知識”的價值,所以,就有可能使“知識”的實現價值超過其“知識”的應得價值。?有關知識制度的不完善。這裏的知識制度是指有關對知識所有者怎樣運用知識等有關的制度體系,如專利制度、職稱評定、論文評獎等有關的規則體系,這些規則體系構成了知識制度。知識制度的不完善,是知識剝削產生的制度根源。l知識所有者是“經濟人”。經濟學中有關“經濟人”的假設同樣也適用於知識所有者。馬克思也說過:“人們所奮鬥的壹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對知識所有者來說,他們的壹切行動都是使自己的效用函數的值最大。m知識市場的失靈。這裏知識市場是指以知識作為市場客體的市場。知識市場也是市場體系的壹部分。由於知識市場較其它市場具有更多的信息不確定性,所以知識市場的失靈範圍將有可能更大,情況可能更嚴重。知識市場的失靈為知識所有者謀取個人利益提供了客觀條件。

四、如何看待剝削

1、剝削是壹個歷史現象。剝削這種現象是壹個自古就有的客觀存在。在人類社會的萌芽期原始社會中,雖然剝削這種現象沒有取得精制形態,但已具有壹定的原始表現,其中最主要的是壹個部落憑借武力對另壹個部落的侵占和掠奪。這種赤裸裸的侵占和掠奪是最野蠻和最沒有掩蓋意義的無償占有。封建社會是地主對農民的剝削。資本主義是資本家對工人的剝削。並且隨著社會的向前發展,剝削越來越取得了精制的形態,掩蓋性也越來越大。

2、剝削是壹個廣泛的現象。剝削這種現象不僅僅是壹種經濟現象。剝削從結果上來看,最終是經濟物品的重新分配,但引起這種結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政治權力的作用,也有經濟權力的作用,也有知識的因素,還有道德的因素。舉壹個簡單的例子,壹對父母對壹個兒子貢獻出了壹切,在這種情況下,是否可說兒子剝削了父母?或者,兒女對父母的貢獻遠遠大於父母對兒女的養育,這時是否存在父母對兒女的剝削?如果從傳統道德的因素來看,這裏沒有剝削可言,兒女孝敬父母,父母養育兒女,是天經地義的事。但是,如果從平等主體的角度看,這裏面實質上也是體現了壹種剝削關系。所以,從某種意義上來講,剝削是壹個廣泛的現象,並不能僅僅歸結為經濟現象。

3、剝削的種類。剝削主要有四種類型:壹種是個人對個人的剝削。如私營企業主對單個工人而言的剝削。壹種是個人對團體的剝削。如私營企業主對企業的全體工人而言就是個人對團體的剝削。還有壹種情況,如南方某些村莊,雇傭了大量外來民工,但對外來民工和本地村民采取了有較大區別的工資政策和福利政策,這種情況既體現了村民全體對單個外來民工的剝削,同時也體現了村民團體對外來民工團體的剝削。上述情況包括了團體對個人的剝削和團體對團體的剝削兩種類型。

4、剝削的合理性。(1)剝削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具有特定的作用。從客觀意義上講,剝削在歷史上是壹種起推動作用的力量。首先,它是創新的動力源;其次,它為創新提供資本;再次,剝削本身在為消除剝削創造條件。但在人類的社會意識中,剝削卻始終是人類批判的對象,這裏主要的原因是剝削有礙於人類良知中的社會公正原則。其實,從某種意義上說,不公正是實現公正的必經環節。所以,剝削的歷史合理性是不能抹殺的。但是,如果濫用權力,剝削過度,則剝削的負效應將會大於正效應,這時剝削本身就會變成歷史的阻力,而不是動力,這時,剝削將具有不合理性。所以,合理的社會運行機制應是保持剝削在壹個合理的範圍內,而不是去消滅它。因為,消除剝削是壹個很長的歷史過程,其最終取決於社會經濟系統結構的全面優化。(2)剝削在生產領域和分配領域具有不同的作用。從表面上看,剝削是壹種分配,但剝削的效應對生產領域具有反作用力。所以,如何處理剝削問題,實質上也就是如何對待公平與效率關系的問題。公平與效率往往具有對立的特性,對二者關系的處理只能取決於特定歷史階段的特定要求。在當前,我們的總方針是效率優先,兼顧公平,這就客觀上決定了我們不但應允許剝削的存在,而且應放寬剝削的標準。

5、剝削問題的解決取決於多方面的因素。首先,取決於生產力的發展狀況;其次,與經濟基礎有著直接的關系;再次,與社會意識水平有關。隨著生產力的發展,人們會不斷變革經濟基礎,同時,社會意識水平也會不斷提高,從而,人們會對剝削問題的處理會更理性,更完善。

6、在對待剝削問題上,國家應起主導作用。首先要在生產的初始位置上提供機會的平等;其次,要把剝削控制在合理和合法的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