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為聯絡感情,組局邀約三名朋友,壹起到某棋牌室打麻將。約定規則為少量帶彩,每局結算後,由贏家支付5元錢的棋牌室茶水費用。事發當天,陳某等四人在該棋牌室玩了大約2個小時,遇上公安機關檢查,被當場查獲,現場***收繳賭資750元,同時查明,陳某當天***輸了275元。
隨後,公安機關認為陳某的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屬於“參與賭博”,對其作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事後,陳某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公安機關的該行政處罰決定。
陳某提出的主要理由為:
1、他是和朋友之間為了增進友誼、消磨時間而進行的打麻將活動,屬娛樂活動,不構成賭博;
2、他和朋友之間的打麻將活動,雖然具有帶彩性質,存在少量金錢輸贏,但這是四人***同約定的棋牌室茶水費支付方式,同時輸贏較小,不存在社會危害性,不能認定為賭博。
法院咋判的法院審理過程中,公安機關依法提出了答辯:
1、根據現場查獲情況表明,陳某等四人通過打麻將的方式進行賭博,賭資***750元,其中陳某輸了275元,平均賭資100以上,達到了當地公安機關“賭資較大”的認定標準;
2、沒有證據表明,陳某等人之間,屬親屬、朋友關系,同時,即使是親屬、朋友之間,法律也沒有規定不能認定為賭博;
3、陳某等人以打麻將的方式進行賭博,違反了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構成“參與賭博”的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對陳某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決定,程序合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法應予以維持。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公安部的相關規定,本案陳某的行為,構成了“參與賭博”的違法行為,應當給予治安處罰。但是,本案陳某的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根據“過罰相當”原則,結合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其處以“罰款”即可,處以“拘留”,屬處罰不當。最後,法院作出行政判決,撤銷了公安機關的該行政處罰決定,責令重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