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科學將人類性行為劃分為三種類型:壹是核心性性行為,即兩性性行為:二是邊緣性性行為;三是類性行為。本文所稱的婚外性行為屬於核心性性行為,是指男女婚外自願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其落腳點,壹異性,二婚外,三自願,四不排除金錢,如通奸、“包二奶”、“找情人”、賣淫嫖娼等以及時尚的“壹夜情”、換偶、3P等等。但自願不等於不會觸犯法律,故本文的婚外性行為還包括因婚外性行為引發或本身就是的行政違法行為和刑事犯罪行為。
婚外性行為歷史悠久,可以說是婚姻這壹形式的伴生物,社會對其評價卻有壹個演變過程。如我國唐代並不視婚外性行為為越軌,很多人視其為壹種風尚,宋以後婚外性行為被視為異端而加以禁止,如婚外男女性交被稱為“通奸”、“私通”,施以重刑。長期來對性的壓抑十分嚴重,在距今不遠的特殊年代,性更是不敢涉及的字眼,只要接觸到性字,就是作風問題,就是道德敗壞。從這壹意義上說,對婚外性行為的寬容,表明了社會的進步。
1980《婚姻法》和1980年開始提倡和推行的獨生子女政策,客觀上推動了中國人性觀念的巨變。1980《婚姻法》規定了準許離婚的條件:感情確已破裂。大家認識到:愛情是婚姻的靈魂,愛情應置於婚姻之上,沒有愛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獨生子女政策則確認了這樣壹個事實:人們過性生活,不再僅僅是為了生兒育女,而且不允許僅僅為了生兒育女。
避孕技術實現了性與生育的分離,人們不再有意外懷孕和生育的壓力,可以輕松地享受性所帶來的快樂。交通工具的發達,網絡和移動通信的普及,更是給婚外性行為大開方便之門。
從有關資料反映,我國的婚外性行為已是很普遍的現象。這從網絡流傳的搞笑而真實的“全國二奶大獎賽2008年春季九項冠軍”可見壹斑:
1、數量獎:原江蘇省建設廳長徐其耀,情婦146位;
2、素質獎:原重慶市委宣傳部長張宗海,常年在五星級酒店包養漂亮未婚本科女大學生17人;
3、學術獎:原海南省紡織局長李慶善,每次做愛後撰寫性愛日記、采集女人身上毛發,***寫下性愛日記95本,采集情人身上的某某標本236份;
4、青春獎:原四川樂山市長李玉書,20個情人年齡都在16~18歲,其中有中專生,也有大學生;
5、管理獎:原安徽省宣城市委書記楊楓,用MBA知識管理使用77個情人;
6、揮金獎:原深圳市沙井銀行行長鄧寶駒,僅“五奶小青”壹人,800天就花了1840
萬元,平均每天23萬元,每小時1000元;
7、團結獎:原福建省周寧縣委書記林龍飛,為其22名情人***辦群芳宴,並設30萬元的佳麗獎;
8、和諧獎:原海南省臨高市城管大隊長鄧善紅,有6個情人,生6個孩子。
9、幹勁獎:原湖南省通信局局長曾國華,向自己的5位情婦寫下保證書,60歲前與每個情人每周過性生活三次。
2007年底,胡紫微在中央電視臺體育頻道改名為奧運頻道的新聞發布會現場抖出丈夫張斌正在發生婚外情。而“艷照門”事件,除了涉黃,換個角度看是壹起典型的多性伴婚外性行為事件。
《新世紀周刊》2008年中國人情愛狀況調查的第二部分,對於多性伴的網絡調查顯示,在生活中有4個以上性伴侶的占受調查總人數的28.11%,2個、3個的分別占10%多。今年4月“首屆北京國際優生優育計生用品展覽會”上,著名性學家馬曉年教授發布了《中國女性性福指數調查報告》。該調查報告的壹項結果顯示,29.1%的女性有2-3個性夥伴,9.1%的有3個以上性夥伴。也就是說,約有40%的人有出軌或者婚外性行為。
從客觀上看,婚外性行為確實影響了人們的主流道德觀念,沖擊了既有的社會秩序,還可能誘發(或本身就是)違法犯罪。可是,隨著社會的進步,國家、社會、公眾對婚外性行為越來越寬容,對壹般的婚外性行為、壹般人的婚外性行為主要依靠道德調整和個人自律,只有對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婚外性行為或者特殊人群的婚外性行為才由法律、法規、黨紀、政紀來調整和規範。
二、人們對婚外性行為的稱謂
現實中婚外性行為五花八門形式多樣,人們對婚外性行為沒有統壹的稱呼,且大多不是法律概念。現概括、羅列如下:
1、情人、壹夜情
情人壹般是指壹方或雙方有配偶,婚姻之外有性行為的男女。情人的本質在於他們之間不是性與金錢、財物的交換,不以婚姻為指向。有的把工作上是助手的情人稱之“小密”。
男女只是壹夜(次)或數夜(次)發生性行為,不存在錢和性交易的稱之“壹夜情”。
2、外遇
外遇,顧名思義就是指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性行為。外遇又被稱為出軌、婚外情、婚外戀,男性外遇被稱為偷腥族,女性稱為出墻族。
3、婚外戀
婚外戀,壹般泛指婚姻以外的男女戀情、兩性關系。
4、偷情
偷情大多數是以性為結合的基礎,互有好感,但沒有很深的感情或愛情。偷情方式主要是壹夜(次)情、幾夜(次)情,之後好聚好散。但也有人會將偷情發展成為長期的婚外戀,因此人們往往將偷情混同為婚外戀。
5、第三者
第三者,是指與有配偶者有兩性關系,也可能是沒有兩性關系而有親密情感的人。
典型的第三者應當是指希望與某壹有配偶的異性結婚或導致對方原有婚姻關系破裂的人。
6、通奸,是指男女雙方或壹方己有配偶的人之間自願暗中發生兩性關系的行為。
7、同居,是指男女長期或暫時***同居住生活,包括性的結合。
同居分為二種情形:無配偶者之間的同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無配偶者之間的同居,是指無配偶的男女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同生活。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同居住的行為。
8、姘居
姘居,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公開同居,***同生活,但沒有以夫妻名義***同生活的目的,男女雙方雖然同居,卻不是持續穩定的生活,而是隨時可以自由拆散。姘居當事人的性關系不以金錢、財物為紐帶,有的還有壹定的感情基礎。
9、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末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生活。雙方以配偶相待,性生活、生育、相互扶養等與夫妻相同,但是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欠缺婚姻的形式要件。
10、婚前性行為、試婚
婚前性行為壹般是指準備結婚的無配偶男女之間發生的性行為。
試婚也可以歸類於婚前性行為,但又與壹般的婚前性行為不同,因為試而不是準備結婚,對是否結婚壹開始就不確定。試婚,打破了婚姻的嚴肅性,受到道德譴責。
11、包二奶、養二爺
包二奶,“二奶”就其本義來說是指夫所納之妾。現實生活中,“包二奶”有特定的含義,即指有配偶的男子供養妻子以外的其他女子,雙方保持較為穩定的同居關系或較為固定的性關系,女方壹般只與該男子保持這種關系。
養二爺,是社會發展出現的新現象,隨著社會的進步,女性的社會經濟地位有了很大的提高,包養情夫有了可能。養二爺是指有配偶的女子供養丈夫以外的其他男子,雙方保持較為穩定的同居關系或較為固定的性關系,男方壹般只與該女子保持這種關系。
12、包養情婦、包養情夫
包養情婦壹般就是指包二奶。
包養情夫壹般就是指養二爺。
13、換偶、換情人
換偶就是二對或多對夫妻相互交換配偶進行性行為。換偶也稱為換妻,但女性主義者認為換妻帶有明顯的性別歧視,稱為換偶更容易讓女性所接受。
換偶已嚴重沖擊了道德底線。
換情人,就是二對或多對情人相互交換性交,此後原來的關系不變。
換偶、換情人有可能構成聚眾淫亂。
14、3P
p——person也就是中文“人”的意思,所謂3p就是三個人壹起發生性關系,壹般是指兩男壹女,而且特指壹對有情感關系的男女與另外壹個男子進行的***同的性行為。3P涉嫌聚眾淫亂。
15、亂交
亂交,即隨意選擇性伴侶的行為,壹方往往同時和許多人保持性關系。
16、賣淫嫖娼
賣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異性之間或者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性關系(包括口淫、手淫、雞奸等)的行為。
17、強奸罪
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誌,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或者同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這裏特指與未滿14周歲的幼女自願發生兩性關系的情形。刑法規定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也就是說與未滿14周歲的幼女自願發生兩性關系,也是強奸。
18、重婚罪
重婚罪,指自己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19、破壞軍婚罪
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他人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
20、聚眾淫亂罪
聚眾淫亂罪,是指為首聚眾進行淫亂活動或者多次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行為。
21、傳播性病罪
傳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進行賣淫嫖娼的行為。
22、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行為。
以上種種婚外性行為概念並非嚴峻的定義,互有交叉,互有包含和重疊。
三、婚外性行為的法律後果
從調整婚外性行為的法律法規(包括黨紀政紀)角度去區分,可以將婚外性行為(包括由此引起的違法犯罪行為)分為五類,下面予以分類並列出相應的法律後果:
(壹)刑法(同時黨紀、政紀)調整的婚外性行為。
1、強奸罪
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誌,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或者同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刑法》第236條第壹款規定,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款規定,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2、重婚罪
重婚罪,指自己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重婚有兩種情況:壹是法律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二是事實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生活。犯罪人有二類:壹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生活;二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同生活。
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發布施行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破壞軍婚罪
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他人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
現役軍人,指正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及有軍籍的學員。復員退伍軍人、轉業軍人、殘廢軍人、和在軍事機關工作而沒有軍籍的工作人員,以及因犯罪被判刑在執行刑罰仍保留軍籍的人,都不是現役軍人。
同居,是指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在壹定時期內公開或者秘密地姘居且***同生活在壹起的行為。它以兩性關系為基礎,同時還具有壹定程度上的經濟關系或者其他某些方面的特殊關系。同居既不同於事實婚姻,也不同於通奸。與現役軍人的配偶通奸,不能認定為犯罪。結婚,是指與現役軍人的配偶騙取結婚登記或者雖未登記但與現役軍人的配偶以夫妻名義***同生活而形成事實婚姻。
《刑法》第259條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聚眾淫亂罪
聚眾淫亂罪,是指為首聚眾進行淫亂活動或者多次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行為。
本罪在客觀方面具有兩大特征:壹是聚眾;二是淫亂。聚眾,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組織、指揮、策劃下,糾集多人聚集在壹起進行淫亂活動。淫亂,主要是指聚集男女多人在壹起進行性交,即群奸群宿,在同壹處所換偶性交,等。
《刑法》第301條規定,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5、傳播性病罪
傳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進行賣淫嫖娼的行為。
《刑法》第360條第壹款規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6、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行為。
《刑法》第360條第二款規定,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黨紀、政紀:
《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3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壹)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二)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第150條規定 ,……重婚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第159條規定,進行淫亂活動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7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第31條規定,……組織、支持、參與……色情淫亂活動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二)行政法(同時黨紀、政紀)調整的婚外性行為。
7、賣淫嫖娼
賣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異性之間或者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性關系(包括口淫、手淫、雞奸等)的行為。
行為人主觀上已就賣淫嫖娼達成壹致,已經談好價格或者已經給付金錢、財物,並且已經著手實施,但由於其本人主觀意誌以外的原因,尚未發生性關系的;或者已經發生性關系,但尚未給付金錢、財物的,按賣淫嫖娼行為處理。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四、賣淫、嫖娼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註:己被《治安管理處罰法》代替)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罰。對賣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強制集中進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產勞動,使之改掉惡習。期限為六個月至二年。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因賣淫、嫖娼被公安機關處理後又賣淫、嫖娼的,實行勞動教養,並由公安機關處五千元以下罰款。對賣淫、嫖娼的,壹律強制進行性病檢查。對患有性病的,進行強制治療。
《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10條,對下列幾種人收容勞動教養:……(三)有流氓、賣淫、盜竊、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屢教不改,不夠刑事處分的。
《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31條規定,依法被勞動教養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但是中***中央和中央紀委另有規定的除外。第156條,嫖娼、賣淫,或者組織、強迫、介紹、教唆、引誘、容留他人嫖娼、賣淫,或者故意為嫖娼、賣淫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31條,……組織、支持、參與賣淫、嫖娼……活動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8、非法姘居
非法姘居,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公開同居,***同生活,但沒有以夫妻名義***同生活的目的,男女雙方雖然同居,卻不是持續穩定的生活,而是隨時可以自由拆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於重婚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第三條規定:“公安機關發現有配偶的人與他人非法姘居的,應責令其立即結束非法姘居,並具結悔過;屢教不改的,可交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由公安機關酌情予以治安處罰;情節惡劣的,交由勞動教養機關實行勞動教養。”
(三)民法調整的婚外性行為。
9、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同居住的行為。以前稱之為非法同居。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主要是指“包二奶”、“包二爺”等情況。
《婚姻法》第3條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準予離婚的理由之壹,《婚姻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壹)……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壹般來說並不觸犯刑法,但《刑法》也有特別規定,《刑法》第259條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多長時間才算持續、穩定地***同居住,還沒有司法解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婚姻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第17條規定可資參考:《婚姻法》所稱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同生活,關系相對穩定,且***同生活的時間達到三個月以上。
10、同居
同居即指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未經婚姻登記以夫妻名義***同生活的行為,即以前的事實婚姻,以前對此也稱為非法同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5條規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四)黨紀、政紀調整的婚外性行為。
11、通奸
通奸,是指男女雙方或壹方己有配偶的人之間自願暗中發生兩性關系的行為。
通奸的雙方,對內不***同生活,對外不以夫妻名義活動。最主要的是,通奸與重婚、同居等的根本區別在於它的隱秘性,當事人不願被人得知他們的關系,他們沒有夫妻名份和權利、義務。雖然有些人的通奸在壹定範圍內被人知曉,但這是出於當事人意願之外的原因。
《婚姻法》中沒有通奸的概念,也沒有禁止通奸的規定,壹般屬於道德調整的範圍。
但是,《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50條規定,與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與現役軍人的配偶通奸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第151條規定,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或者其他相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12、包養情婦(夫)
包養情婦,是指有配偶的男子供養妻子以外的其他女子,雙方保持較為穩定的同居關系或較為固定的性關系,女方壹般只與該男子保持這種關系。
包養情夫,指有配偶的女子供養丈夫以外的其他男子,雙方保持較為穩定的同居關系或較為固定的性關系,男方壹般只與該女子保持這種關系。這是社會發展出現的新現象,隨著社會的進步,女性的社會經濟地位有了很大的提高,包養情夫有了可能。
《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50條規定,……包養情婦(夫)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29條,(三)包養情人的; 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五)其它婚外性行為。
上述十二種以外的婚外性行為,對於其它婚外性行為,依靠的是道德調整和當事人個人自律。
四、性行為的道德標準
雖然人是身體的主人,成年男女自願發生性行為是個人的私事,但並不只是發生性行為男女兩人的事,壹般均涉及自己也涉及他人,故應遵循社會基本準則。法律所調整的範圍是有限的,其要求也低於道德要求。所以說,在性行為的範疇,道德比法律有著更重要的意義。性道德標準是指導人們性行為的最基本的原則。性道德雖不具有強制性,但其產生作用的極其廣泛和重要。性道德標準多種多樣,有人提出了性道德評判四原則,筆者覺得很有道理,現概括如下:
1、自願原則
正常的性行為,必然要有壹男壹女才能完成,性行為應該是建立在雙方自願的原則上,而不應壹方對另壹方的強迫,尤其是男方對女方的強迫。自願的原則有其重要意義。如違反婦女意誌進行性行為,就可能構成了強奸。
2、無傷害原則
男女兩人之間的性行為不能傷害其他人的幸福,不能損害自己或對方的身心健康,不危害社會。
3、愛情原則
人類區別於動物,就在於人類具有超乎動物的思想與情感,在性活動中對性對象具有愛情,才是道德的。
4、婚姻原則
性行為發生在合法婚姻內,才是符合道德的。
而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所研究員、教授、博士生導師李銀河提出了性權利三原則的概念:自西方性革命後,有壹個逐漸被廣泛接受的新的人權觀念,那就是人類性活動中的三原則,只要不違背這三個原則的性行為就屬於人權範疇,就不應受到制裁。這三個原則是:第壹,自願;第二,在私秘場所;第三,當事人均為成年人。換言之,壹切在自願的成年人之間在私秘場所發生的性行為將不受制裁,屬於應受保護的人權範疇。
李教授的性權利三原則受到許多人的批判,認為淫亂、賣淫嫖娼、換偶、壹夜情等性行為可能符合性權利三原則,但這些性行為破壞社會正常的倫理秩序,使人們內在的道德和羞恥感喪失,最終敗壞社會風俗,危及社會和諧,對社會造成極大的危害。
筆者覺得,李教授的性權利三原則有其合理性,具有前瞻性。其解決的是不違背人類性活動三原則的性行為應不應該受到法律制裁的問題,與是否符合性道德規範是二碼事。但尚不適合我國目前的國情,與我國傳統性道德也不相吻合,應該緩行。
五、對婚外性行為的立法思考
壹夫壹妻制是我國婚姻法的壹項基本原則,不允許壹夫多妻或壹妻多夫現象的存在,任何人在同壹時間只能有壹個配偶。在壹夫壹妻制社會中,對婚外性行為均持否定態度。但在現實中,婚外性行為又大量的不可避免地存在著。無可否認,婚外性行為給社會帶來的眾多的負面影響有目***睹的,對其放任自流肯定是不行的。
有人希望借助法律的強制力能更有效地制約婚外性行為。但是,壹項法律義務的設定必須慎重,壹項法律的出臺必須具有理論基礎,也應具有操作性。而且婚外性行為的大量出現不是壹個單純的法律問題,它同時也是壹個極為復雜的社會問題。壹個很奇怪的現象值得我們思考,雖然婚外性行為對婚姻關系中的無辜壹方造成了巨大痛苦,遭到受害人的竭力反對, 但是就整個社會而言,對婚外性行為的態度卻是越來越寬容了。
人有支配自己身體的權利,性行為是人們支配自己身體的表現。從這個角度講,發生婚外性行為是在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他人不得幹涉。
但是,任何權利都是不能濫用的,性的權利當然不例外,如果如果行使性權利不顧社會公***利益,不顧性對象的意願和第三者的利益,那就具有社會危害性。
婚外性行為為傳統道德所不恥,是立法時不能回避的壹個問題。法律與道德都是社會規範的主要表現形式,都是社會上層建築的組成部分,兩者有密切的聯系。法律在本質上就內含壹定的道德因素,但法律只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也就是說,雖然法律會反映壹定的道德內容,但法律只是反映最低限度的道德,不能把較高的道德要求法律化,不能用法律手段來對付所有違背道德上的行為。司法強行闖入個人生活中最具隱私性的領域,會造成對個人自由的嚴重踐踏,繼而傷及配偶子女等無辜。
可見,我國對壹般人的婚外性行為、壹般的婚外性行為主要依靠道德調整和個人自律,對特殊人群的婚外性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婚外性行為由法律、法規、黨紀、政紀來調整的做法從總體上看是合理的。
但是,現行法律對壹般人賣淫嫖娼、聚眾淫亂的處理顯得過於嚴厲,人們壹旦涉及其中就會身敗名裂。對於那些無直接受害人的違法犯罪,如賣淫嫖娼、聚眾淫亂等,法律可以對其采取較為寬容的態度,可給予罰款,而不使用刑罰、治安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這樣更符合社會發展潮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