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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彭宇案的真相是什麽?

近年來,路人對遇險者作壁上觀的類似新聞不斷在各地反復上演,而每當類似新聞出現,“彭宇案”就會被再次納入公***討論的範圍。

例如,在前些日子,網上流傳這樣壹個視頻:河南駐馬店壹女子過馬路時,被壹輛出租車撞倒在地,事發後,被撞倒女子橫躺在馬路上壹動不動,期間多輛汽車和多名行人路過,無壹輛車停車查看情況,也無壹人上前施救,壹分鐘後,該女子遭到另壹輛汽車二次碾壓。

不少人在感慨、悲憤世態炎涼、路人冷漠的同時,卻將眾人的冷漠歸過於十年前的“彭宇案”。

據悉,在2006年11月20日,64歲的徐壽蘭在等公交站車時,有2輛83路公交車同時進站。徐壽蘭去趕後壹輛公交車,經過前壹輛車後門時,26歲的彭宇正從該後門下車,雙方在匆忙間發生相撞。後彭宇將徐壽蘭扶起,與其家人壹起送往醫院治療,其間還代付了200元醫藥費。

當年4月26日,鼓樓區法院第壹次開庭審理此案時,彭宇的妻子提出:“原告受傷非被告所導致的,不應該承擔責任。”

6月13日第二次開庭審理此案時,彭宇表示:“我下車的時候是與人撞了,但不是與原告相撞。”問及為何扶起原告並付醫藥費,他回答:“為了做點好事。”在得知事發當日派出所處警的詢問筆錄丟失後,他不認可警方事後補做的筆錄,並表示要向媒體反映。

不過,在7月4日,彭宇打電話給壹位網站論壇版主,表示自己做好事被誣告,希望媒體關註。該版主將這壹情況通報給南京多家媒體記者。壹場“幫扶老人反被告”媒體熱議及關註就此引發。

媒體抓住了壹審判決中這壹說理部分:“如果被告是見義勇為做好事,更符合實際的做法應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僅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據社會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達後,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實經過並讓原告的家人將原告送往醫院,然後自行離開,但被告未作此等選擇,其行為顯然與情理相悖。”

熱議壹審法院憑“人性惡”的理論在沒有證據的情況推斷認定彭宇撞人,而不是扶助老人,稱法院判決不支持見義勇為、幫扶老人做好事。壹審法院壹時之間萬夫所指。

不過,雙方均不服壹審判決,上訴到南京市中院。二審法院2007年10月在南京市公安局指揮中心找到了事發當日雙方分別報警時的兩份接處警登記表,其中的“報警內容”壹欄,均記錄了兩人相撞的情況。

在南京中院二審即將開庭之際,彭宇與徐壽蘭達成庭前和解協議,其主要內容是:彭宇壹次性補償徐壽蘭1萬元;雙方均不得在媒體上就本案披露相關信息和發表相關言論;雙方撤訴。

在2008年3月15日,江蘇高院院長公丕祥在全國“兩會”上的新聞發布會,首度披露該案雙方已庭外和解撤訴,但沒有公布案情。公眾沒有等來二審判決結果,卻等來的是法院、雙方當事人壹致的對外緘口。

媒體及民眾均不接受這沒有結果說明的結局,也沒有有權機關出面解釋“是否真的撞人”或是“助人為樂”,唯壹確定的是彭宇賠錢了。

基於此,公眾輿論中形成了“好人被冤枉”、“司法不公”壹面倒的評論觀點,隨後幾年,此觀點廣為流傳,法院成了助推社會道德滑坡的標靶,甚至“扶不扶”成了春晚調侃的對象。

遺憾的是,當年壹些媒體壹邊倒地將彭宇“人設”為被冤枉的“好人”,畢竟“好人蒙冤”的劇情要比“撞人該賠”的現實更加能夠撬開讀者的眼睛,撩動他們互動的欲望。

而不得不說的是,或許是人性的自私因子使然,人們習慣於為自身在眾人中的冷漠去找到壹個客觀而冠冕堂皇的借口,“以訛傳訛”似乎總比真相走得快壹些。這就造成如今遺憾又尷尬的局面,人們對於該案的誤解、誤讀越陷越深,至今仍然有不少人堅信著彭宇僅因施救而被判賠償的假象。

在這樣的輿論氛圍中,盡管壹審判決認定雙方相撞的事實和結論是對的,適用法律也是對的,但公眾普遍接受的“彭宇案”信息,卻是此案“判決不公”、“彭宇是做好事反遭誣陷賠償”,產生的負面效應是頻頻見之於報端、廣播、熒屏等傳媒的“老人倒地不能扶”“好人做不得”的道德評判。

那麽我們到底能不能去扶?

實際上,對於“扶不扶”問題,法律早有答案。

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可見,如果被扶者不能證明扶人者將其推倒,扶人者則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嚴格意義上,我國司法實踐中,也並未發生過壹起僅因扶人而讓扶人者擔責的判例,或許也正因此,每每發生類似事件,壹些人只能拿出壹件十年前被誤讀的“彭宇案”來唏噓不已,感嘆世風日下,乃至為冷漠尋找借口與出口。

值得強調的是,即將正式實施的《民法總則》再次重申了法律對見義勇為的態度,“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即便施救行為對受助人造成了壹定損害,救助人也無須擔責,更何況,損害本非救助人所致。

而這些年,各地也陸續出臺了《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國家與地方對“義者”的獎勵、保護長效機制正在日趨完善。

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所提倡的高尚道德品質。

可以說,我們每個人都有著壹顆“老人老、幼人幼”的善心,而同時又有著壹顆趨利避害的私心。而當我們見到有人需要幫助時,當我們在“扶不扶”問題上,左右徘徊、桎梏不前時,我們必須在內心上確信,救助行為永遠不可能成為侵權的證據,“彭宇案”不能再成為我們逃避的借口,法律始終站在善者那壹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