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的位置: >> >> 案例正文 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南海市支公司與合肥聯方物資供應有限責任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 時間:1999-08-18 當事人: 王文勝、彭克寧 法官: 文號:(1998)經終字第381號 中華人民***和國最高人民法 院民 事判決書 (1998)經終字第381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南海市支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南海市南桂西路14號。 負責人:彭克寧,該支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葉劍軍,佛山市通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合肥聯方物資供應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安慶路260號。 法定代表人:王文勝,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黃維良,該公司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沈傑,合肥陽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南海市華宇鋁材廠。住所地:廣東省南海市大瀝瀝西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劉孟軍,該廠廠長。 原審被告: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南海市支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南海市南桂西路38號。 負責人:梁勇,該支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邱代綸,佛山市天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新良,佛山市天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南海市支公司(以下簡稱財險南海公司)為與被上訴人合肥聯方物資供應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聯方公司)及原審被告南海市華宇鋁材廠(以下簡稱華宇廠)、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南海市支公司(以下簡稱壽險南海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壹案,不服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經初字第0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查明:1996年8月,聯方公司與華宇廠簽訂壹份協議書,約定:自1996年8月至1997年12月31日,聯方公司每月向華宇廠提供購(1500噸)鋁錠的資金2800萬元,華宇廠按提供鋁錠時間的先後回籠聯方公司的資金,並承擔銀行利息,聯方公司按華宇廠與廣西蘋果鋁廠合同中的鋁錠數量,每噸收取100元作為回報利潤;對聯方公司提供的資金,由南海市人民保險公司擔保,如華宇廠經營不當造成聯方公司的經濟損失由南海市人民保險公司無條件全額承擔。華宇廠及聯方公司在協議書上加蓋了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南海市支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人保南海公司)亦在該協議書擔保欄內加蓋了行政公章及其負責人名章。同年8月23日,中國人保南海公司另向聯方公司出具壹份擔保書,載明:聯方公司向華宇廠提供1500噸鋁錠(價值2500萬元)資金,我南海市人民保險公司負經濟責任,如發生損失,由我公司負責。依據上述協議書和擔保書,聯方公司於同年8月12日至1997年8月26日,申請中國農業銀行蚌埠市淮河支行及交通銀行合肥分行開出71張銀行承兌匯票交與華宇廠,華宇廠分別出具了收據並將匯票兌得資金144 860 000元用於購買鋁錠。經雙方對賬並由中國人保南海公司派駐華宇廠從事財會工作的駱偉強確認,華宇廠自1996年8月26日至1997年8月14日陸續償還120 860 000元給聯方公司(其中包括華宇廠留存在聯方公司的1000萬元保證金及410萬元的往來余款)。另2400萬元華宇廠至今未還。聯方公司經多次催要無果,遂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華宇廠及財險南海公司、壽險南海公司償還所欠2400萬元及其利息並承擔訴訟費用。 另查明: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廣東省分公司於1996年3月批復同意原中國人保南海公司分立為財險南海公司和壽險南海公司兩個單位,1998年9月,財險南海公司和壽險南海公司正式成立並辦理了工商企業註冊登記。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聯方公司與華宇廠簽訂的企業間借貸的協議違反了國家有關金融法規,應認定無效,中國人保南海公司出具的擔保書亦因主合同無效而應認定無效。華宇廠應返還聯方公司2400萬元本金,原中國人保南海公司因其提供了在最高限額內的連續保證,故只在2500萬元的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因其業務已由財險南海公司和壽險南海公司分業承接經營,故其上述責任應由財險南海公司和壽險南海公司***同承擔,因本案借貸行為違法,對聯方公司關於華宇廠應返還利息的主張不予支持。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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