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義不同:
(1)出兌是指轉讓經營的店鋪,店鋪壹般包括飯店、旅店、超市等等。也叫“外兌”,是在中國北方:遼寧、吉林、黑龍江等省份經常使用的詞匯,在南方地區少用。
(2)出租是將自己擁有所有權(或處置權,包括轉租權)標的物財產,轉讓經營或者使用。特點是使用人(使用主體)發生變化,所有權並不發生轉移。
2、範圍不同:
(1)出兌的範圍是經營的店鋪。
(2)出租的範圍是擁有所有權的物品,店鋪、房屋等。
3、所有者的權利不同:
(1)出兌人不具有店鋪的房屋產權,只具有壹定期限的使用權,該使用權是出兌人通過租賃形式從店鋪房屋產權人那裏租借來的。出兌人壹般向承兌人收取壹定的轉讓費。
(2)出租人對所出租的物產擁有所有權或處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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